对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思考
2019年8月6日
浙江省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请参看如下报道:
《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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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十分欣慰,该条例针对当前宗教界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了相应条例加以规范和管理,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很多做法可圈可点,令人拍好叫绝。就此条例在佛教管理方面的新思路和新做法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条例第四条,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坚持佛教中国化的首要是去喇嘛化,在当今汉传教界被藏密沦陷、几乎全军覆没的情况下,条例在第四条就提出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凸现此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
目前,内地各级政府、教育界等被藏密渗透的情况非常严重,仅藏密邪师索达吉就在很多知名大学演讲过,圈粉无数。很多内地大学生、硕士、博士被洗脑修学藏密乃至出家。修学藏密的人群中,年轻人、高级知识分子所占比例最高,龙泉寺就是最好的证明。政府官员为藏密摇旗呐喊,乃至为其在内地传播大开方便之门,也绝非个案。
所以,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十分必要。
第五条,明确了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工作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违法违规宗教活动,有举报义务。
这一条明确了宗教管理工作的基本架构,解决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薄弱的老大难问题,保证了即使偏远地区的宗教违法违规问题也有人管。
第六条,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明确了省佛协对其设立的佛学院全面负责制。也就是说,佛协直接管理佛学院,对其修学方向、培养目标等负责,佛学院不再受寺院管理。此条可防止以后再有人像学诚一样插手佛学院教学、强制推广藏密邪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佛学院招生工作中,其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考生须经有关部门推荐,考试通过才能择优录取。
当前各地佛学院管理混乱,修学藏密邪法比比皆是。藏密佛学院如五明佛学院跨界来内地招生,采取“不分教派、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的策略,使其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最多时人数多达5万人。招收的学生素质低劣,甚至听说还有残疾人被招收。佛学院成为了藏密招兵买马、迅速扩张的手段。这条是为消除此类佛学院混乱情况而制定。也就是今后佛学院招什么样的学生、招多少学生、修学什么法,都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才可以。
第十条,一些汉传佛学院聘用境外法师充当佛学院老师,宣讲藏密邪法,危害甚大。今后佛学院聘请境外人员做教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以。
第七~十条都是对佛学院的修学和管理进行规范,抓住了佛教管理的关键——以所修学的法为核心。规范了佛学院的修学方向和管理,很大程度上就遏制了佛教界种种乱相。浙江有关部门负责人善抓问题要点。
第十三条,是说今后各地旅游景点涉及佛教寺院不得强制把寺院纳入景区、强制寺院收取门票。这些都须与宗教管理部门、寺院协商,征得同意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是说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制度,寺院管理层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方丈、监院等寺院管理层打破终身制、铁饭碗,任期不超过5年,出现问题,领导班子要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是说佛教寺院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此条是为解决当前寺院违建多,往往等建成才发现是违建、安全隐患众多,不得不拆除的问题。将违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是说为佛教寺院引入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寺院进行注销的办法。
注意:相关寺院未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寺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登记,将违法寺院下架。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执。
也就是说,今后藏密喇嘛教徒不能随意来到汉传寺院宣传藏密邪法和争执,这是违规的行为,汉传与藏密分属不同教派。
第二十二条,佛教僧人跨区主持宗教活动的,无论区外的人过来,或区内人出去,都须经佛协同意,并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才可以。
这条是针对当前藏(汉)喇嘛跨区传教,以及汉传僧人去五明佛学院出家这种乱相而制定的。
第二十四条,佛教寺院、佛学院编印、发送佛教经书法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其他组织、个人不得编印、发送经书法宝。
这条是针对目前很多寺院、组织和个人私印很多藏密经书法宝和义云高、净空等邪师书籍,并到处结缘、传播邪法,造成种种严重后果的现状,而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如宗教网站等,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商发现有违法违规宗教信息的发布或传输,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报告。
藏密等邪法的主要传播路径,一个是网络,一个就是结缘的经书法物。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就是对此进行规范,堵住了其传播的途径,从而防范邪师邪教的邪说传播扩散。
第二十六条,对外国人在国内从事宗教活动进行了规范,一共五条。像学诚那种长期聘请台湾福智团体僧人在莆田广化寺教导《广论》班,并私下聘请到北京龙泉寺传教、剃度、主持宗教活动的事,以后就是违法。
第二十八条,佛教寺院、佛学院、佛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等情况。佛协、佛教寺院、佛学院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类似学诚那种贪污侵吞、挪用寺院公款的行为,今后不容易发生了。这不,每季度要报告财务收入等状况,离任时还要进行审计。
除此之外,还要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人员变动的情况,此条可解决类似龙泉寺—极乐寺体系寺院不征得净人父母同意就非法剃度其出家,净人父母苦寻孩子不得的问题。只要其净人身在佛教合法寺院或佛学院,就一定能找到,其所在寺院无法隐瞒。
第二十九条,佛协、佛教寺院搞违建、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出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还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估计今后类似学诚组织龙泉寺义工对抗有关部门检查和执法的事,再也行不通了。有对抗的,估计会有警察联合执法的。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宗教管理事务中不作为、乱作为,也会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是对佛教教职人员进行违法宗教活动的具体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在非佛教寺院、非宗教活动场所散发、结缘佛教经书法物的进行处罚的规定。
针对佛教界种种乱相,浙江有关部门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提出了切实可行、有效的管理办法,较全面解决了佛教管理中的诸多难题。浙江有关部门思维缜密,考虑问题周全,值得各地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