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新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
新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出台了,细读之后,非常欣喜。由于出台时间晚,贵州条例比浙江条例政策制定更详尽、更合理,实操性更强,亮点多多。对解决佛教商业化问题也有不少很好的政策。没想到朴实的贵州出台的政策如此漂亮!为贵州省有关部门点赞!
下面请听末学为您从佛教角度一一道来。因为条例内容太多,末学仅捡比较重要和新的规定谈谈我的理解。
新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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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解读:那些借佛教名义、骗财骗色、违法犯罪,那些违反教育部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到普通学校演讲传教、进行宗教活动的,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的,听好了,这些都不允许。
第五条,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协,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合法寺院。
这一条很重要,知道了这个,后面的条例就好懂了。
第七条,国家对宗教工作越来越重视了。
第八条,县、乡、街、村、居委会,五级政府机关配备相关人员进行宗教管理。解决了以前基层宗教管理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
第九条,建立宗教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健全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协管员队伍,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网络。
赞叹!宗教管理工作分工细致明确,责任分明,联动化,网络化,有问题则追责。如此严密的工作机制,何愁宗教事务管理不好。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今后只有省佛协才有权开设佛学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
以前随便哪个寺院和个人均可开设佛学院,导致全国佛学院开设过多、过滥,学僧素质普遍不高,管理粗放。不少佛学院教材把关不严,把存在重大问题的藏密经典《菩提道次第广论》和印顺著作编入教材,误导学僧,助长藏密等邪师邪教泛滥传播。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寺院)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说的是必须由各地佛协出面为佛教寺院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各寺院只有获得这个登记证才能开展宗教活动。非佛协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缺乏监管,很容易藏污纳垢,滋生违法宗教活动,伤害信众。
近年来,藏密在内地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开设了很多家庭佛堂传教,属非法。正信佛弟子只要见了,均可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佛协、寺院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目前,不少地方在公园等公众场所修建大型转经筒,这种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即属非法。
第二十九条,公园、游览参观点内佛教寺院的僧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它寺院僧人、信教公民持有效证件前往寺院的,免收门票。
这条规定解决了一个老大难,也是一直为港台佛教界所诟病的问题。今后身处旅游景区的寺院僧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以及前往该寺院的僧人和信众都有福了,再也不用买门票了。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佛教僧人)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这个很好理解,如假活佛、云南三炷香寺的假尼素莲、网络骗子盖依林等,这些没有宗教教职资格证的人,是没有资格以僧人身份从事宗教活动的。发现这样的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担任或离任寺院住持均需佛协同意,并报国宗局备案。
由此可知,那些未经佛协同意、国宗局备案的,寺院自己选出来的住持,属非法。
第三十三条,本省僧人跨区到省外或者省外僧人到本省主持、从事宗教活动,应经省佛协同意,并由它报省宗教部门备案。
现在很多汉传僧人学修、弘扬藏密等邪法,所谓跨区传教,其实往往都是跨区传播藏密邪法,这与藏密喇嘛直接来内地传教没有什么不同。这样的僧人还是少跨区传教为好,免得到处散布“病毒”,自害又害他。
对于传播汉传正法的僧人,我想有关部门不会禁止。
再说,古来大德都是潜修寺院,静心修行。
第三十四条,僧人一般只能担任一所寺院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一所寺院主要教职的,需经佛协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备案。
现在很多大和尚兼任多所寺院住持,最多我知道有人身兼多地17所寺院住持。人的精力有限,这大和尚每年能在这些寺院呆几天?更别指望他能管理好每家寺院的学修,恐怕也就挂名而已。既不利于他自己的修行,还容易滋生腐败。一旦出现腐败,还很难惩治,因为盘根错节,势力太大。万般带不走,唯有业随身,还是把位子让给其他人来干吧!
第三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真要替僧人感恩政府了。多年来,佛教僧人尤其是老年僧人的社会保障是个大问题。很多寺院包括富裕大寺院不给僧人购买保险,小庙穷庙就更不用说了。
很多寺院僧人的单金都很低,前几天有篇文章说,调查了很多寺院,僧人平均单金每月350元。就算再节省,一辈子不吃不喝,能攒几个钱?还有很多寺院为逃避养老责任,往往把年老有病僧人赶出寺院。一些年老僧人流落街头,捡菜叶、拾垃圾为生,更不要说看病吃药。很多居士都曾给重病僧人捐款过,但往往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现在好了,僧人有了社会保险,养老看病问题得到解决。
符合条件的僧人,还可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这一条政策更是贴心,为那些常年在山里闭关或因年老多病被寺院赶出、没有收入的僧人提供了活命钱,最起码不会被饿死了。
解决了僧人社会保障问题,僧人能安心办道,同时也有利于佛教能吸收到更多年轻人来佛教出家。现在很多父母反对儿女出家,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寺院不给僧人买保险,担心子女老无所依。
贵州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这项政策功德无量!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由僧人主持,按照(本宗教)教义教规进行。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这个本宗教的重要性。
汉传僧人的宗教活动就应该按照汉传佛教的教义教规来进行。藏密虽然也被称为佛教,但那是政府在政治上对其的认可,实际上藏密教义教规与汉传相差很大甚至完全相反,可说有天地之别。汉僧学修弘扬藏密,其实也已违反国家藏密属地化传教的规定,已违法违规。汉传法师学修弘扬切莫跨界、混搭,还是纯粹的汉传为好。
第三十七条,非佛协、非佛学院、非寺院、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例如,像东天目山齐素萍建的所谓“寺院”,表面上看与一般寺院没有什么不同,其实,不过是一个没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旅游商业景点,那里的“僧人”也是由齐素萍自己剃度的、没有宗教教职资格证的假僧。这样的假寺是没有资格设置功德箱、收取佛教信众的捐赠和供养的。
非佛协、非佛学院、非寺院不得举办宗教教育培训活动,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例如,现在遍布全国各地的《广论》学习小组、菩提小组、菩提书院既非佛协,也非佛学院,更非寺院,是没有资格对信众开展佛教教育培训的。他们现在开展的引导信众学习《广论》等种种活动,均属非法,有关部门应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禁止在佛学院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这个主要针对藏密喇嘛近年来频频到各大学演讲、传教,很多大学生被洗脑出家,酿成很多家庭悲剧,如龙泉寺和极乐寺。很多宗教学术界学者被洗脑,知见混乱,写出的文章都是维护藏密邪法的。学校学生多数未成年,或即使成年,但社会经验缺乏,没有能力判断是非、邪正,往往被邪师邪教洗脑。所以,教育部出台了政策,要求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在学校传教、搞宗教活动。这一条规定也是与教育部的政策相呼应。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不能想开办佛教网站就办。以后开设佛教网站,须经省国宗局批准才行。
现在很多佛教网站传播藏密等邪法,造成很多人上当受骗,有关部门当然应该严格审批、管理才行。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上发布的佛教信息,必须合法合规。那种在网上弘扬邪师邪教,如净空法师、义云高、卢台长、海涛法师等国家已经定性为邪师邪教的说法及开示,违法违规。
此外,西藏政府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禁止藏密到内地传教,而在网络上弘扬藏密,各地的人都能看到,实质已突破了藏密传教属地化规定,应也属违规。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捐资助学等公益慈善以及项目合作等活动进行传教。
像龙泉寺的**基金,明里做慈善,暗里却传教,拉拢大批大学生和高知白领出家,造成人才浪费和许多家庭破碎,这种事情今后不再允许了。
第四十八条,佛协、寺院、僧人按照宗教习惯可以接受公民自愿的捐赠,但是不得以任何方式索捐。
像龙泉寺《广论》学习小组那样的明里暗里逼捐、索捐,今后不允许了。
佛协、佛学院、寺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获捐赠及合法经营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某寺院以建寺塑佛像为由,在社会上常年募款,伪造、拔高工程造价(一棵树几十万,一个山门几百万,土地免费),然后截留、私分、挪用,寺院僧人、义工都拿高薪,却从来不公布账目明细的美好时光到头了,国宗局要查账了。
第五十条,佛协、佛学院、寺院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在每年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今后寺院财务状况既要接受有关部门监管,还要向寺院居士公布。以前常见诸媒体报道的寺院住持贪污侵吞公款,以后怕不容易了。
寺院高收入僧人也要依法纳税,尽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五条,外国人在本省进行佛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佛教组织、建立佛教办事机构,不得设立佛教寺院、佛学院以及举办佛教培训活动,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僧人、散发佛教印刷品、音像制品和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
像龙泉寺以前那样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长期容留台湾福智团体僧人在寺内剃度僧人,讲经说法,散发日常法师著作及讲经磁带、光盘等非法传教活动,今后不允许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佛协、寺院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⒈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⒉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佛协、寺院撤换直接负责人,如住持、监院;
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团队,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寺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设立许可;
⒋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⑴僧人担任或者离任寺院的主要教职未经备案的;
⑵本省僧人到省外或者省外僧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⑶未经同意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僧人在寺院讲经、说法的。
比如,龙泉寺这样,学诚被管制,他们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自己选出了管理者,自行管理寺院,或有僧人到省外或省外僧人过来宣讲藏密等邪法,以前这些行为虽危害很大,但因够不成违法犯罪,无法处理。今后如有违反,可换住持、改组整个寺院领导班子乃至关闭寺院,办法多着呢。
不得不说,国家对寺院管理越来越严格了。过去僧人只要没有违法犯罪,即使再有问题,也无法处理。现在好了,僧人违法犯罪就接受法律惩处,没有违法犯罪,但有重大问题,依然可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非佛协、非佛学院、非合法寺院,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三炷香寺、天目山齐素萍这样的假寺假僧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敛财的,有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外,还可罚款。
第六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即使够不成犯罪的,也可给予处分。严以律己,给国宗局点赞!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参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像龙泉寺以前长期请台湾福智团体僧人在寺内剃度僧人、讲经说法,某佛学院长期聘请台湾**法师讲课、从事僧伽教育,现在按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宗教活动的管理办法来看,都未获有关部门同意,均属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