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藏密噶举(噶玛巴.邬金钦列多杰体系)在境内违法公开募捐
(20200117)
【居士】(20200116)注册地在香港的“噶举祈愿办事处”,通过微博帐号、微店、淘宝,进行了违法募捐行为,发布了违法募捐信息。信息内容:
{各位師兄法友:
我们诚意邀请您成为“噶举之友”会员。这费用主要是用作支持法会运作。
每年有超过五千名的僧众到印度参加大祈愿法会。噶举大祈愿法会是主办单位,除了支付法会僧众的交通、饮食、住宿以及供养金外,还需负担一些慈善计划,如医疗营及动物医疗营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源。
因此,希望大家成为“噶举之友”会员,以一滴清净之水,汇入法王慈悲事业大海。
“噶举之友”年费:
¥1080,HK$1200,US$150
即使您未能亲身参与法会,您慷慨的赞助依然能成为此功德大海的一部分,请透过网路报名及付款,方法如下:
微店店名:噶举祈愿办事处
淘宝店名:噶举祈愿结缘品
请留下您的微信号于留言处,我们将加您入“噶举之友”会员群组。
如您会出发前往印度参加法会,我们会先发一张收据给您,到时请带护照及一张证件相片在印度的法会办理处换领一张“噶举之友”会员卡。
感恩!
噶玛巴千诺
“噶举之友”的会员权益“噶举之友”的会员除了得以共享噶举大祈愿法会的福德大海外,其它有形的权益还包括有团体觐见第十七世大宝法王噶玛巴,以及在参加菩提迦耶之噶举大祈愿法会期间免费的素食招待。}
它发布内容很清楚地表明是向公众募捐,以参加会员的方式资助、赞助费用,支持法会运作。如果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行为,是需要取得经营资格,这样一个主办单位“噶举祈愿大法会”、“噶举祈愿办事处”显然是不具备商业资质的。而这种以拉会员的方式,还说明是资助,就是募捐行为。
该微博不仅自己广为宣传募捐,还获得了“大宝法王”信徒微博大V“扎西拉姆多多”(37万粉丝)的转发推广,而且大V的宣传又使得其粉丝转发宣传。有关部门应该高度关注并严厉查处境外宗教性质NGO这种违法募捐行为,而且它们通过新浪微博等媒体的网络活跃,实际上也在进行境内非法传教。关于境外宗教组织在互联网信息发布,也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执法。
另外,因为我评论其行为违法,遭到了被微博大V评论删除并拉黑的待遇
{你于2020-01-16 21:11:25发表的评论内容”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西藏公安@北京民宗@平安北京@民政微语@陈士渠@北京民政”因被@扎西拉姆多多进行评论删除并拉黑,你的账号现已被停止评论3天。你可以通过在线答题来自助解禁,答题地址:http://t.cn/EZcPLdY功能恢复后请在社区公约范围内发布评论内容,与博主们友善互动。}
这充分说明,善意的提醒转发人其转发内容和转发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方不能依法纠错,而且很怕网友看到这是一桩违法的事,影响违法募捐。藏密的信众被洗脑到这个地步,宗教管理部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附:法律依据和解读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
https://ngo.mps.gov.cn/ngo/portal/view.do?p_articleId=10894&p_topmenu=2&p_leftmenu=4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2.《全国人大回应“境外NGO不得在中国从事宗教活动”》
https://3g.china.com/act/news/10000159/20160428/22544363.html
摘录: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我想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里面第5条提到“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为什么特别说宗教活动是不得从事的?而且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募捐,这会影响他们的运作吗?谢谢。
郭林茂:谢谢,我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不得非法从事宗教和资助宗教活动。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的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第二,关于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我们今年大会刚刚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你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谢谢。
3.新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影响简析
http://m.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detail/?id=18736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境外NGO在华活动的管理并不相同,且自成体系。从性质上说,WFOE是中国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境外NGO代表机构并不是独立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境外NGO承担;从设立目的上来说,WFOE是公司,以从事经营和营利为目的,境外NGO代表机构在境内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从主管部门来说,WFOE主要由发改、商务部门管理,在工商部门登记,境外NGO代表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在公安部门登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的答复,不允许境外NGO在中国募捐是由于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授予的公开募捐资格。而境外NGO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NGO的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所以不得进行募捐。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做法,即境外NGO在境内设立WFOE,通过召开会议、收取会务费等方式取得收入,汇出境外后由境外NGO统一管理和支配。在这种模式下,如果WFOE在收取会务费的同时向付款人说明了其收款的真正目的是募集捐款用于境外NGO活动,则被认定为在境内募捐的风险较大。如果WFOE对此并不明确说明,将其视为正常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违规风险相对较小。
【贤佳】这个“噶舉之友”是得到了藏密噶举派的官方认可、支持吗?还是一些噶举信徒的私下松散组织?
【居士】从注册信息看,微博“噶举祈愿办事处”、微店“噶举祈愿办事处”、淘宝“噶举祈愿结缘品”,都是个人名义注册的,显示其所在地在香港。但售卖商品,多是与“噶举”体系有关的“结缘品”,微博所发内容都是大宝噶举体系内容。显示有僧众带领祈愿义工团或义工团组织的活动。
https://m.weibo.cn/3930519818/4458938042805623
https://m.weibo.cn/3930519818/4457489854654293
(活动地点:噶举祈愿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地址与“噶举祈愿办事处”相同)
而这个“噶举祈愿办事处”还打假“深圳千佛义工家园”。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154ccf6650102w2e0.html
摘录:
{噶举祈愿法会执行长喇嘛确扎,于2015年6月20日左右,让噶举祈愿办事处相关人员与千佛义工家园负责人沟通,要求千佛义工家园停止盗用噶举祈愿法会LOGO用于千佛义工家园的任何活动事项。(深圳千佛义工家园微信公众平台、义工服、旗帜等未经授权使用噶举祈愿法会LOGO,并用噶举祈愿法会名义募款。)当时是祈愿办事处从香港那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跟深圳千佛义工家园其中一个负责人叫法禅的联络,要求千佛义工家园2天内处理盗用噶举祈愿法会LOGO所有事项。因为噶举祈愿法会标志是申请了专利权的,而且是标志,不是旗,也不可以做成旗帜。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使用噶举祈愿法会的LOGO必须要有噶举祈愿法会官方的授权。
第32届噶举法会期间,深圳千佛义工家园以参加32届噶举法会名义和去印度拜见大宝法王名义募集善款,因募得资金巨大,义工家园没有再公布所募捐的善款。(噶举祈愿国际是一个为了祈愿大法会而注册的独立机构,从未、亦不会授权任何其他机构以噶举祈愿法会名义募款,需要募款它会自己直接筹款。但不排除有其他慈善组织自愿向噶举祈愿国际捐款。任何一笔捐款,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会开具正式收据。所有以噶举祈愿法会名义和大宝法王名义募捐必须要有官方书面信函,这点官方是有声明的。)
在这里,请问深圳千佛义工家园:
1)你们明知那是噶举祈愿法会的LOGO,而且噶举祈愿法会祈愿办事处已经与你们沟通过,你们也保证不再使用,为何还在使用。
2)你们以祈愿法会的名义募集的善款,根据2013年底以噶举祈愿法会和去印度朝圣拜见大宝法王名义募得的护持款明细计算的总额,仅这一届就募得人民币248.8万元!(到后来2014年底的祈愿法会,因募得资金巨大没有再公布。)
以噶举祈愿法会名义募捐善款就必须专款专用于噶举祈愿法会。而事实却是——噶举祈愿法会并没有收到来自深圳千佛义工家园所捐赠的这么大一笔资金。那么这些钱去哪里了?明细在那里?噶举祈愿法会几百万的收款证明在那里?
深圳千佛义工家园常明、法禅等相关负责人,你们不要口口声声以为了恩师法王噶玛巴佛行事业、噶举祈愿法会项目等等,作为行骗的方便和借口。就如十万龙王宝瓶的事,官方回复已明确否认与法王有关,你们却以修忍辱为借口回避所有法友和佛教徒的质疑。当法友和佛教徒质疑时,深圳千佛义工家园常明、法禅等相关负责人说质疑的人是造口业,反驳说质疑的人没信心,还以诽谤佛法的罪名对法友和佛教徒进行恐吓。他们经常在群里以法友的名义称赞自己是佛菩萨的化身。——这是在往邪教方面发展。}
噶举祈愿法会背景资料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1572cff880102w51h.html?type=-1
摘录:{〖噶举祈愿法会信息参考〗
如果有年底想要报团参加噶举祈愿法会的,请务必选择正规噶举中心的(仅港台才有)如:
香港噶玛迦珠、香港创古中心、香港祈愿法会办事处等,以及香港其他噶举中心。或台湾化育基金会、台湾噶举佛学会、生命电视台等朝圣团体。
对于大陆一些个人组织的团体朝圣,费用明细不清,请大家斟酌谨慎。
〖其他资讯参考〗
1.噶举祈愿法会期间,觐见法王,是由法王办公室负责安排,不需要特别透过任何个人或单位才可以见到法王;
2.若发心加入“噶举祈愿之友”会员,可在祈愿法会现场直接办理,带上照片和护照、签证复印件即可;无法亲自前往法会的,可在祈愿法会官网汇款办理,无需透过任何个人或团体等特别管道;
3.若发心供养祈愿法会或上台献供,同样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均可在法会现场设立的功德组交款办理,有供僧、供斋等公开的费用明细表;
4、若发心供养法王,则需在法王办公室设立的功德处办理,每收到一笔款,无论金额大小,法王办公室都会开据收条,并回赠法王加持的结缘品(金刚绳或甘露丸等),无需透过任何个人或单位才可以。噶玛巴千诺!
〖噶举祈愿法会信息参考〗
噶举祈愿法会官网:
噶举祈愿法会微博:
http://weibo.com/kagyumonlamoffice
赞助供养噶举祈愿法会:
http://www.kagyumonlam.org/Chinese/Monlam/monlam_sponsorship.html
加入噶举祈愿之友:
http://www.kagyumonlam.org/Chinese/Monlam/monlam_membership.html
除上述官方平台外,大陆没有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得到授权代表噶举祈愿法会去组织朝圣、代收供养、安排祈愿法会觐见等事宜,如看到此类宣传,均为虚假信息。}
综上,“噶举祈愿办事处”既然能使用“噶举祈愿法会标志”是获得了噶举祈愿法会(大宝法王体系)的许可,“噶举祈愿法会微博”链接点开,也是这个“噶举祈愿办事处”的微博。
“噶举祈愿法会”、“噶举之友”的信息可见链接: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377ee910102vbxw.html
摘录:
{法王首先以藏语致词:
首先问候各位祈愿法会的「噶举之友」。
噶举祈愿法会最早是从1980年代,由尊贵的第一世卡卢仁波切在圣地菩提迦耶金刚座举行,当时只有一小群人。从那时至今,已经举办了32届的祈愿法会,从未间断过。
因此,祈愿法会可说是由前世卡卢仁波切的大悲心所发起,加上最主要弟子波卡仁波切的努力之下,让我们看到祈愿法会不断扩大,来自不同国家、语言的各国弟子也愈来愈多,俨然成为一个国际性重要的学习佛法平台。…..
噶举祈愿法会执行长喇嘛确札说,每年以约70美元护持噶举祈愿法会,来茁壮法王的佛行事业,就如同涓滴之水汇入功德大海一般,支持且随喜了祈愿法会,也累积布施的功德,因此每年「噶举之友」的数量都在显著增加。同时有越来越多无法到场的佛弟子,也希望能报名,目前已开放让法友在线加入,圆满更多心愿…..。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噶玛巴办公室版权所有}
上述资料显示“大宝法王噶举体系—噶举祈愿法会——组织信众参加法会的团体(香港噶玛迦珠、香港创古中心、香港祈愿法会办事处等,以及香港其他噶举中心。或台湾化育基金会、台湾噶举佛学会、生命电视台等朝圣团体——募捐并发展“噶举之友”(“噶举之友”官网、团体负责)”这一路径。
既然“大陆没有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得到授权代表噶举祈愿法会去组织朝圣、代收供养、安排祈愿法会觐见等事宜,如看到此类宣传,均为虚假信息”,那境外宗教团体(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授权团体)未经许可把手伸到中国境内来传教、发展信众、募捐,就是藐视、违背中国法律。宗教主管部门不仅要重视监管境外团体在境内“不得非法从事宗教和资助宗教活动”,还要监管它们从境内非法募捐支持境外宗教活动并吸引许多中国人加入境外宗教团体。这涉及违背宗教、慈善和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00117)微博“噶举祈愿处”发布的违法募捐信息,我在其微博下和大V“扎西拉姆多多”转发微博下都善意评论了“违法行为”并附上法律条款。然后,被“扎西拉姆多多”删除评论并拉黑。而微博“噶举祈愿处”删除了此文章,这是好的纠错态度。已经募捐的钱,也应当原路退回。境外宗教团体及其代表机构(个人),要尊重中国法律,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或私下,直接或间接)违背中国法律。作为佛教团体,更要深知遵守各国法律、遵守佛法戒律,不能如世间人一样想办法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追究。佛法的教育,应该是更诚实的,而不是更狡诈。希望这样的事情能够在中国境内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