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8)
(一)
【居士】(20200715)昨日入终南,由洋峪口进,雨雾缥缈,云山雾罩,沿山路远望三面观音,像周围已树起脚手架,看起來强拆在即。而在佛像所在的观音禅院,国道路边入口处已被封闭,有保安三四人,还有”防暴”字样盾牌,见车停下,便呵责不让逗留,称里面施工,不能进入。
“三面观音”矗立在终南山口已近二十年,已成为西安市民之人文记忆。佛像寄托民众信仰,又是人文景观,如此对待,不怕民心丧失,反招灾厄?但愿有司且慢拆佛,不要给多事的神州大地再添不祥了!(南山居士小记)
近日听各路消息说到终南山洋峪观音禅院的三面观音像要拆除,法师能不能在公众号发文呼吁暂缓拆除?之前已有西北大学李利安教授发出呼吁让暂停拆除,希望有更多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一同来呼吁保全佛像。
https://mp.weixin.qq.com/s/BemzfiPIC9A4_vlckt-BEQ
这是以李利安教授的呼吁为主发的文章。
【贤佳】请问什么因缘要拆除?
【居士】当地政府说佛像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建。
【贤佳】(20200716)真相是怎样?确实属于违建吗?
【居士】是的,应该是手续不全。之前一些年寺院也—直在补办相关手续,但是这类手续很难批下来。所以李利安教授呼吁暂缓拆除,再论证佛像是否应该被拆除。他在他的呼吁里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个人觉得总结得比较全面了。
秦岭洋峪口里面这座三面观音像已经塑了十八年了,已经成为那个地方的地标,一般人过洋峪那个地方,都会说到“三面佛”处了。佛像本身在洋峪河道里的一个小山头上,和周围的环境也已融为一体。
【贤佳】当初没有手续,为何要强建?又何以能建成呢?
【居士】这尊佛像和观音禅院当时大概是私人修的,后来寺院交给出家人。最初修建的原因我不太清楚,只知道大概是这样的。寺院在这些年修的一些房屋建筑已于2018年秦岭拆除违建时拆掉,当时佛像没有动。现在大家希望能保留下佛像。
【贤佳】有人告诉我说:“这个像是违建,是高鹏‘居士’(原鹏豪实业有限公司)用不净资(非法掠夺,此人已经刑事拘留)建立。”不知您是否大概有所了解?
社会违建按国法应拆除,为何宗教违建不能平等拆除?如果宗教徒敢于违法,维护违法,乃至利用宗教势力抗法,那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岂非虚言?这样的宗教存在的正面价值是否应该打个问号?
【居士】以前只知道这尊观音像和底下的寺院建筑是私人建的,昨天有居士转发网上消息说是高鹏当年非法集资所建,后为保命才将所建的造像和后来用作寺院的建筑移交出来。这中间具体情况没有更多的了解。
大家现在想保住这尊观音像,不只是佛教徒想保下来,很多经过、见过造像的老百姓也多是这样的愿望。不考虑宗教因素,就是我早上说的,这尊佛像已经成为当地一个地标,即便当作一个地标保存下来也是有意义的。造像本身非常庄严精美,看到让人心生欢喜。所以我很冒昧给这个公众号发消息,希望能有更多人来共同呼吁,保留佛像。就是这样,没有其他目的。如果觉得不合适也就罢了。就这个事情我的解释到此为止,打扰了。
【贤佳】这种感觉不能成为维护非法的有效理由,应也可找出很多当地百姓排斥此像的(如一些外教者)。
就佛教的角度来看,非法造像违背戒律,非是佛菩萨欢喜的,其实败坏佛教。
如《在家居士菩萨戒》说:“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说:“《五分》中,‘虽我所制,余方不行者,不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故吉罗(注:突吉罗罪)。’”(卷上)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若以少物赠遗白衣,纵使起七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如来真实法身。若以少物赠遗白衣,正使得立精舍犹如祇桓,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三宝。若以少物赠遗白衣,纵令四事供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清净供养一切圣众。”(卷第四)
律典中说非法造像无福有罪,难免堕落,其他人也不应礼拜非法造像。如《四分律行事钞》说:“《五百问》云:‘治生破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萨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卷上)
明知非法,还要维护,且以佛教信仰的名义呼吁众人维护,对抗法制,扰乱政府,引令政府和社会人士厌嫌佛教徒乃至厌嫌佛教,是为深入败坏佛教,罪上加罪。
【居士】好的,那就随便他们了,拆就拆吧。也可能现在都已经拆了,呼吁也来不及了,也就都算了吧。
【贤佳】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应将错就错而更增罪过。不宜随便放过此事,宜应作为负面典型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告诫非法违建,正面引导爱国爱教、遵戒守法,由此自得功德,减轻非法违建者罪过,是真正护教弘法利人。
(二)
【贤佳】(20200717)李教授慧鉴:我是举治学诚法师的释贤佳,冒昧打扰您了!有居士将您呼吁暂缓终南山“三面观音像”拆除的文章转发给我,邀请我一起参与呼吁,我作了辨析讨论,认为不合适作此呼吁,讨论文见附件(《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20200716)》https://wws.lanzous.com/iE2Aceo7khc),请您指教有何偏差问题。祝愿法安!乐意得到您的指教!
【李利安教授】尊敬的贤佳法师:首先感谢您发来大作,说明您的谨慎与胸怀,赞佩。依法护法,在遵纪守规的前提下护持佛法是佛教徒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完全同意。当然,我的观点是从客观中立的立场来谈的,尽管也尽量考虑到佛教信众的感情。您文中主要有两个观点,这里谨就此谈点我的想法,供您批评,我们一起讨论。
第一,您文中所引“治生破戒得财造佛”无福且要下地狱的语句,我觉得说得很好,佛教信众应该信仰并依此警戒自己。但三面观音建造的资金,国家任何部门没有说是非法所得。至于是否破戒,这是佛教戒律的问题,一方面戒律本身就各派有异,历代有变,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企业发展与资金管理,根本分不清哪部分钱是杀生售肉而来钱,那部分是完全符合戒律而赚的钱,何况用佛教戒律来裁定资金及其创造物的“合法”性,在当代现实中可能也行不通。所以,您的这句文字并不能证明三面观音是“治生破戒得财”而造。事实上,三面观音的确是那位企业家于2002年连同观音禅院一起建造的,2003年便交给佛教界管理使用,捐资兴建者也从未参与过寺院的管理,更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分红。至于捐资者本人后来犯了一些错误,并受到执法部门的惩治,甚至捐资者好像与寺院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二,当初没有手续,可能也不能简单判定为违法。1994年9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主要针对的是作为旅游项目、文化品位不高、与正常宗教活动无关的露天大佛,所以《通知》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造露天大佛,同时规定为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需要建造露天佛像的,应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但未有明确审批程序的规定(国家首次出台的露天大佛审批规定是2006年12月27日3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执行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通知》还要求对已建好的大佛要加强管理,以“共同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199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中所说的滥建露天佛像特别是指“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一些地方为了招揽游客,大搞开光庆典和所谓的宗教活动,借机敛财,甚至雇用假僧假道公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这种只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的错误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亵渎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了我国宗教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佛道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观音禅院的三面观音虽然最初为企业家捐资于2002年兴建,但建成之后的次年即2003年便捐给佛教界所有,符合该文件中所说“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的规定。同时,对照这两个文件来看,三面观音造像既不在风景名胜区内,也非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更非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的粗俗造像。三面观音像建成并完成寺院整体登记后,一直归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所有,为合法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使用,与该造像与文件所说的“滥建”和“乱建”完全不同。
国家有关露天宗教造像的正式法律规定最早是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第24条,其中限制的是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组织和个人的露天宗教造像,并未就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的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做出任何规定。2006年12月2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执行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十项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第一次对露天大佛建造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为: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2018年2月1日发布的取代该细则的《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将此条修改为“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7.布局合理。终南山三面观音造像建成于2002年,2006年完成正式登记,系尚未有法规明确限制宗教活动场所内露天造像时期的产物,“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依此对治此前存在的三面观音造像。即使对照此后的相关法规,三面观音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露天造像,也完全符合行政许可之七个条件,最多只是存在一个按照《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十项(2018年2月1日以后则是按照《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章)之规定补办手续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完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已得到社会各界及政府管理部门不同形式的认可,十八年来,前往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不少,没有人明确提及三面观音造像存在什么问题,更没有任何书面的行政裁定书,这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默认,这可能有点类似于《婚姻法》中所说的事实婚姻,或者如同没有出生证和户口的某村某家大家都知道的某孩子一样,当然,我也不知道这样的例子是否妥当。直到2018年轰动全球的秦岭整治热潮期间,三面观音的手续问题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补办手续的努力便开始推进,但总是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一直未果,其中的原因主要不在寺院和佛教界一方,甚至也不在底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一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扯皮推诿、惧怕担责等常见的办事效率与各种莫名的阻力是大家心知肚明的官场现象,当然,深居寺院的出家人对现代社会相继涌现的有关文件精神与政策法规也需要及时跟进,并充分理解和重视。至于您说的“宗教徒敢于违法,维护违法,乃至利用宗教势力抗法”,“对抗法制,扰乱政府”,我感觉定性都过于严苛与激烈了。
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不断进步之中,过去没有的法正在逐渐诞生,过去没有的条文现在不断制订出来,过去不健全的地方逐渐得到修改完善。如果严格按照后出的法规裁决此前的存在,不但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且在实际中也根本行不通,甚至即使出现了明确的法,如宗教活动场所、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在建设方面都有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实际上此类违建在全国各个寺院当中可能占到一半以上(各地有不同估计,但数量大得惊人是肯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反思了。这样的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大面积地得不到遵守,为何执法部门难以禁止,反思起来,就会发现问题不是那么简单。三面观音事,涉及中央有关部门之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处甚多,这里难以详细一一引用评析。我作为中国统战理论研究会理事,陕西省统战理论智库专家,陕西省政府宗教工作专家,关于宗教现实问题调研成果连续三年获得中央统战部奖励,过去也曾在省宗教局工作过八年,我想我在这个方面也是有足够自信的,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近期与各级各部门官员的对话中,也一直强调希望他们指出我对事实陈述的错误,可是,至今只说出了我“半个错误”,至于法律法规方面,我也自认为已经很熟悉,但肯定不如宗教法规方面的专家。总之,我以上所说,也可能存在问题,请您批判指正。您若还有疑惑,愿意给您继续解答。文字未经详细校对,若有错误,也请包涵。
【贤佳】感谢告知有关事况和政策!您说“捐资者本人后来犯了一些错误,并受到执法部门的惩治”,是犯了一些什么错误?跟建造“三面观音像”完全无关吗?有人说:“这个像是违建,是高鹏‘居士’(原鹏豪实业有限公司)用不净资(非法掠夺,此人已经刑事拘留)建立。”不如实吗?
听说拆除现场管制严格,如临大敌,可知政府肯定知道会有强烈的反对力量,为何政府顶着可能巨大的风险压力决定拆除?背后应是有重大因缘,不只是常见的手续不全的问题,不知您是否有所了解?
【李利安教授】这位居士的犯错,可能是违规,可能是违法,也可能是犯罪,我不是太清楚的。但他在秦岭的开发项目于2018年被拆是真的。陕西省佛教协会一副会长昨天说去年曾和高鹏一起谈一些合作的事,我没问具体情况,由此估计他至少现在应该很正常。另外还有一个肯定也是真的,就是观音禅院和三面观音,自2003年由佛教界管理,2006年获得地方政府登记,从那个时候到现在一直是公认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而且连续多次获得陕西省佛教协会以及当地政府和谐寺观等方面先进集体的奖励。本次拆除三面观音,是因为无法获得合法手续。
【贤佳】您对高鹏居士的情况不清楚,有些情况还是“听说”加估计,怎能可靠断定仅仅是因为无法获得合法手续?怎能合理解释政府为何冒此大风险压力拆除“三面观音像”?
就我从网络查到的公开资料来看,高鹏是观音禅院住持果宣法师的弟子,果宣法师原先是陕西省佛协副会长、宝鸡市佛协会长、乾县佛协会长,但现在也如学诚法师一样被清零了,原因之一是恶性诈骗。可参看如下资料:
《三面佛、果宣法师和高鹏居士》(2018-09-21)
https://www.jianshu.com/p/860063232648
《果宣法师简介 大爱之路》(果宣法师新浪博客2009-09-12)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226539f0100ezb1.html
《揭开陕西佛教协会副会长释果宣的丑恶面目》(2019-10-30)
https://tieba.baidu.com/p/6317017521
最后一份资料带有43分钟的视频,揭露果宣法师借着佛教的名义恶性诈骗多人,还借黑社会势力威胁他人,控诉者都留姓名、联系方式,表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末尾连带质问陕西省佛协。您可看是否可信。留言评论中有人说:“年轻时是鸡,贩毒,诈骗,这就是个佛教败类!”“她现在已经没有任何职务了!!以前那些全是骗来的?!”
以上情况不知您是否有所了解?
【李利安教授】关于新弥陀寺建设出现的问题,我有所耳闻,也看过一个视频控告,但其中不能成立的语句太多,令人难信。另外,留言评论的语言过于猛烈,明显带有一种情绪,至于所说内容,我也不信。当然,果宣法师有什么问题,最后等政府调查后明确结论,但这依然不涉及观音禅院和三面观音的定性。我近日和陕西省委统战部及陕西省宗教局的领导有过当面交谈,对为什么拆除三面观音的理由可以确定。
【贤佳】您说“我近日和陕西省委统战部及陕西省宗教局的领导有过当面交谈,对为什么拆除三面观音的理由可以确定”,他们说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三面观音像”建设时的手续不全吗?仅仅这个原因就冒大压力风险拆除“三面观音像”吗?
【李利安教授】是的。至于没有告诉我的,是否还另有原因,我当然不能绝对。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对我正式的答复当中,没有提及您怀疑的那些原因(高鹏与果宣本人犯法的原因)。从我来看,我相信他们对我的答复是真实的。
【贤佳】仅仅这个原因是合理性不足的,应该还有深层原因,宜应再通过其他渠道深入了解。
您说“果宣法师有什么问题,最后等政府调查后明确结论”,果宣法师的职务清零,其另建的乾县弥陀寺被拆除,是属实的吧?这不是明显说明她有严重问题吗?还要等政府什么样的明确结论来确定她有问题?
【李利安教授】新弥陀寺的问题我也是前几天看到这个视频后得知,此寺建设不合法。现在因为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开发建设太多了,损失惨重,可见懂法是多么的重要。所有阑尾工程的背后都有资金与债务纠纷,其性质,这不能听一面之词,尽管损失钱财的确是令人哀怨与愤怒的事情。我说的果宣法师到底是“什么问题”,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犯罪?还是行凶伤人?还是违规?还是其他什么,得等权威部门下结论。法治社会,一切依法。撤职之事,我真的不清楚,也不愿关心这些。当然,如果真的被撤职,肯定是事出有因的,这个是当然的,我怎么能不信。
我只是就“三面观音像”拆除一事进行观察调研,并提出我的意见建议,其他的都有点远了。您认为“应该”还有深层原因,那是您的猜测,我不会就此再去了解,您有兴趣,自可为之,毕竟您已经很有经验,名扬全球了。
【贤佳】您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且跟政府部门多有交往,岂可迷失基本的理智判断而作这样肤浅片面的“观察调研”,且发布出来引动人心?
您说“如果真的被撤职,肯定是事出有因的,这个是当然的,我怎么能不信”,学诚法师被撤职,您相信他有问题吗?
【李利安教授】学诚法师的事,我刚开始看到网上您发的材料,是相信的,后来听到一些人说可能另有因缘,便出现了一些疑虑,再后来,听一些比较可信渠道的信息,则又相信了。人的认识,总会出现一些盲点,应该给其有个不断观察完善的过程。至于我的看法是否真像您说的“肤浅”“片面”,我目前至少是不认可的。既然如您这般坦诚交流并加评价判断,那我也告诉您,我认为您写的那个材料是肤浅的、片面的,一点都不像您当年勇敢举报您师父时下的功夫深刻牢靠。当然,我特别期待您的进一步考察,拿出证据,我真诚地希望弄清楚原委,给我明晰,也给社会一个交代。当然,我也可能还会继续观察调研,若有新的发现,会再给您汇报,我们一起搞清事实真相,这一点上,你我应该是一致的。
【贤佳】既然您相信学诚法师有问题了,那您负责的“终南山文化研究院”微博发布的维护学诚法师的博文是否应该删除了?如2018年8月23日微博:
https://m.weibo.cn/detail/4276274077873332
(摘录){据说今天国宗局出来了结论,且不说这个结论是否来的仓促,我就问问你们那些议论是非说东道西的中国人,你干净吗?你敢说你一直是干净的吗?最无耻的是,你们都装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议论指责嘲弄“过失”的人,你自己不缺德吗?跳吧,狂欢的小丑们。因为缺乏完整有力的证据,过失加双引号。转一篇醒文。}
您关于三面观音像的“观察调研”已公开发布了,很多“佛教徒”赞同,直接、间接谴责政府,这或许是您希望看到的,但我非常忧虑。可看以下微博及其读者评论:https://m.weibo.cn/1220918082/4526640565582539
我考虑将我们的这个交流讨论内容也公开发布,供大家了解参考,从更多角度思考看待,或许引发提供更多相关信息,您看是否可以?
【李利安教授】哇!我担任终南山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大概是七八年前研究院刚成立时,不出一周就被免职了,任亮女士担任院长,我们严重意见不合,另外一个副院长荆老师也早退出来了。我当年曾经短期内用过微博,现在怎么上也不知道了,这十年左右一直也没用过。所以,您发的链接,我也上不去。这个院发的什么,我一概不知。
噢,原来您的来信后面还有您说的话及微博摘录,我这会忙乱没看见。关于把我们的对话发出去,我感觉蛮突然的。我得检查一下,看有无不宜公开的,如刚才说到终南山文化研究院内部意见不合一周左右被免职以及谁负责等内部消息,至少不宜公开。
因为您的这封来信我没有及时看到,我一直忙其他的事情,您发来的内容我刚才先是只看到关于终南山研究院微博的事,便立即回复了您,后来又看到你说建议公开我们对话的内容,便赶紧给您再回复。我这会一直在忙,没有完整阅读,刚才再细看,其中还有:“很多‘佛教徒’赞同,直接、间接谴责政府,这或许是您希望看到的,但我非常忧虑”一句,这句我当然是必须回复的。你怎么能随意猜测我愿意看到直接间接、谴责政府,这也太过于臆想了吧。在三面观音事上,我所说的,我所作的,都没有任何理由导致您的这种猜测。
我没有细看。但第一,题目要改;第二,次序完全实录;第三,我没有看到那段言辞激烈的评论,以及您说的我愿意看见谴责政府的话,所以我对前面的进行了补充回应,对后面这个也做了回应。在文中,添加的用绿色,删除的用黄色。添加的两个是因为刚才没有看到所以漏掉了回应。删除的,是有点内部信息。(《贤佳法师与李利安讨论实录》)请您审查。
【贤佳】您不愿意看到直接、间接谴责政府,那很好!但您发布的“观察调研”实际引发了这种效果,这是您意外的吧?那怎么补救这种偏差效果呢?
【李利安教授】我这会实在没有时间了,就这样,或者晚上再说。对不起。
【贤佳】好的。我们的交流内容整体编订如附件(《贤佳法师与李利安讨论实录》),请您看是否合适。后续您的回答会补充上去。
【李利安教授】我这会儿在外面,忙乱不便细看,我觉得我们俩个人的内部对话,也没多少太大的价值,就不要公开了。我站在学术的立场观察,您也有您的立场,信仰也好,爱国也好,都是您的自由,我们各自在法律的框架下,以事实为依据,以利于社会、利于文化、利于国家为宗旨,各自努力吧。
【贤佳】我觉得很多人已被您的文章误导(直接、间接谴责政府),对他们、佛教和政府都不利,我们交流的内容可供大家全面了解认识问题,纠正您的文章引生的意外误导,是很有意义的。
另外,以下一份法律资料供了解参考:
《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樱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8)
(摘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鹏,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肖县人,住西安市碑林区,系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连同原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李利安教授】我发的朋友圈,我可没有发文章出来,是别人从朋友圈摘编整理的,而且遗漏了我列举的一些重要事实陈述及法律法规与观点。我今天下午一直比较忙乱,您发的链接我有的没时间细看,有的打不开,有的看了,觉得一些没证没据的一面之词很难置信,也过于是是非非,我也没时间去考证,也不愿关心这些,更不愿在我们对话之间穿插这些东西。敬请您理解。非常感谢!
【贤佳】我说的话和发的参考资料由我负责。您的文章已被发出去五天了,已产生负面影响效果,您准备怎么补救呢?
还有一个疑问,您说“我担任终南山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大概是七八年前研究院刚成立时,不出一周就被免职了,任亮女士担任院长,我们严重意见不合”,但与以下微博内容似乎矛盾:
终南山文化研究院院长“终南山云中仙”2016-4-2微博:
https://m.weibo.cn/detail/3959887812342351
(摘录){陕西人的实在是杠杠的,北京回来后分别约见西北大学李利安教授和陕西师大吴言生教授二人,邀请两位教授分别担任终南山文化论坛上半场和下半场的主持人,他们都一口答应,我又邀请二位教授的学生担任志愿者,他们也一口答应。总之我要求的配合,他们都欢喜支持。这或许就是默契吧,直来直往,心心相印。}
“终南山文化研究院”2016-4-16微博:
https://m.weibo.cn/detail/3964854572328981
(摘录){来自国内数十名学者、企业家、大学生、政府公务员在西北大学李利安教授的引领下参访香积寺、兴教寺。}
【李利安教授】我再次强调一下,我原发的是朋友圈,别人摘录成文。我也没看所有转发的,不知是否都完全符合我的原意。我早先看到的,基本是我的观点,我也对我的观点负责,而且,我的这些观点也呈交给了省委统战部与省政协等有关部门。我认为我的观点没有问题,我是出于爱国家、爱文化、利众生的目的,在法律框架下,以事实为根据。至于别人摘编转发后产生的正反意见与讨论争鸣,我想一方面这是正常的,另一方面也与我无直接关系了。那些漫骂的粗俗的诽谤的声音,在中国随处存在,我与您一样对此感到十分痛惜,希望有关部门能有办法治理,我相信,凡是违法的,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你我各自作好自己的事,本着文明与正义,友善与良心,我们一起共勉。
一个基本的逻辑是,研究院成立时,我担任了一周左右的副院长,我与院长意见不合,我被勉职,当然我同时也辞了职,这与后来我应研究院邀请出席院长主办的活动有矛盾吗?难道当初共事时意见不合而不再任职就意味着永不往来吗?好了,您多次对我所说发出怀疑质问,我希望您相信我所说的每一句话,不要让怀疑浸染您的心情,也不要让质疑占用我们宝贵的时间了。
【贤佳】您的申明很好!那就公正坦荡地将我们的交流讨论内容供大众鉴别、参考吧。我们交流讨论内容的实录如附件(《贤佳法师与李利安讨论实录》),请您审阅是否有差。
【李利安教授】我再次强调一下我的决定:我们之间私人的交流,您一开始也没有告诉我要公布出去,到最后,您说要公开,我觉得这个真的不妥当,特别是您开始整理的记录稿,题目是《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这明显与我们今天下午讨论的主体内容不一致。您录入的书信往来,也出现两信合一的现象,这样的话,也失去了对话的原貌,您现在发来的这个整理稿又去掉了您今天一开始引发我必须回应的大作《从滥护非法建筑看如何爱国爱教》,我认为这都是不妥当的,你取消此文,那我的回应成了凭空而出。另外,我已决定不再就三面观音事作任何网上发声了,我的朋友圈都没任何公开的内容了,你若发出去,就违背了我对学校的承诺,还请您谅解为盼,千万不要发出去,谢谢了。
【贤佳】(20200718)题目“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是我拟写的,我负责。先写的我与其他人交流讨论部分我也会发布出去,您只要对您说的内容负责就好。您关于三面观音像的“观察调研”文已被发出去多日,众多人被误导,对相关信息情况公众有知情权,因此我决定发布。附件《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20200718)》是根据您先前修订意见修订后的完整实录稿,请您再审阅是否有差。如果您确实不愿公开您说的话,那么我隐略您说的话,只公布我说的内容,附件《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20200718)(隐略版)》请您阅知。如果您无异议,那么我公布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