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典解义讨论之三
(20201217)
【网友甲】(20200927)刚看到一篇《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的文章,想寻找其出处并验证此文章真假,但搜了几次没有找到,因我没细看过戒律,所以请问一下,比丘对居士下跪认错有没有相关的戒律?
《僧团的故事(三十九)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MACZX 2015-3-31)
https://weibo.com/1039531365/Cb0JY6erl
(摘录)“如果对方还不接受~则同伴比丘令善法比丘不能离开质多罗的视线~不能离开质多罗的听力范围~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其罪。”(比丘给居士下跪~胡跪也是单膝跪啊~皈依还是蹲着的~太狠了)
(评论摘录)比丘的戒行是修为的最基本前提~没有之一~因此比丘有资格被称为福田~受人供养布施~比丘是否有修为首先体现在戒行上~并非口号喊得响“皈依佛”就有优越感~觉得有组织被佛罩着比谁都牛B~其他宗教也许是这样~佛教从来都不是~比丘错了也的给俗家下跪求原谅。佛教从来没有[不能说僧之过]的教义。相反,监督与自我监督是佛教一贯的立场,最初的说戒布萨就是为俗家举办的,民众因此了解僧团戒律,并执行监督责任。大部分戒律都缘于俗家对僧团比丘各种行为的非议而制定。而这些都是龙树教最怕的,因此要编教义吓唬诅咒人,邪教本质。
【贤佳】是错解律文,那是在居士眼见而耳不闻的地方,向同伴比丘胡跪忏悔,不是向居士胡跪。按戒律,比丘不应向居士下跪,除非还俗。
【网友甲】你回复“在居士眼见而耳不闻的地方”,对于眼耳正常的常人“眼见”之处也是“耳闻”之处,你想表达的意思是不是“不眼见、耳闻之处”?
【贤佳】不是的,我是依汉传戒律义理说的。
那文章说:“如果对方还不接受~则同伴比丘令善法比丘不能离开质多罗的视线~不能离开质多罗的听力范围~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其罪。”是依照南传律典《犍度·羯磨犍度》所说:“若不受者,则同伴比丘应令善法比丘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彼罪。”(卷第十一)
但汉传律典《四分律》说:“佛言:‘……僧差使竟,至居士家如是语:“居士!忏悔!僧已为善法比丘作罚谪。”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法忏悔。复来语居士言:“居士!忏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已为忏悔,罪已除。”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如是阿难闻世尊教已,将善法比丘至质多罗居士家,语言:‘忏悔!居士!彼比丘,僧已为作谪罚。’质多罗居士即共忏悔。”(卷第四十四)
《五分律》说:“彼比丘应将僧所差比丘往捉白衣手,谢言:‘我先作下贱声相加,我今悔过,受我悔过!’若受者善。若不受,僧所差比丘,应将彼比丘至眼见、耳不闻处,教作突吉罗悔过。”(卷第二十四)
《十诵律》说:“尔时僧应遣一堪能比丘,将郁多罗比丘到质多罗居士所,语居士言:‘是比丘现前恶口呵骂汝,僧已如法治,汝今听是比丘忏悔。’若受忏悔者,即时令是居士离闻处,着可见处,郁多罗比丘应向是比丘作突吉罗忏悔。若是居士不受者,僧尔时应更与二堪能比丘语居士言:‘郁多罗比丘现前恶口呵骂汝,僧已如法治,汝当受忏悔。’若受者,即令居士离闻处,住可见处,郁多罗比丘应向二比丘作突吉罗忏悔。若复不受者,尔时僧即更授与若三、若四堪能比丘语居士:‘是比丘现前恶口呵骂汝,僧已如法治,汝当受忏悔过。’若受者,即令居士离闻处,住可见处,郁多罗比丘应向是诸比丘作突吉罗忏悔。若复不受者,若是居士多知多识,有大势力,有官力、贼力,自能作恶事恼乱众僧,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丘言:‘是居士多知多识,有官力、有贼力,能自作恶事,亦能令人作,汝当离是住处去。’若是比丘强住者,众僧无罪。”(卷第三十一)
按戒律要求,居士可以看比丘戒律,但比丘不应让居士听比丘作僧法羯磨(如诵戒羯磨)。南传戒律也是如此要求,如南传律藏《犍度》说:“提婆达多于有在家会众,诵波罗提木叉。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于有在家会众,不得诵波罗提木叉,诵者堕恶作。’”(卷第二)
比丘之间作其他羯磨法(非僧法羯磨,如比丘对首忏罪羯磨),可让居士眼见,但按汉传戒律,也不应让居士耳闻,即可离开较远距离轻声说,否则比丘结罪(居士无罪)。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朝元照律师)说:“律云:‘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令彼目睹,心柔受忏;耳不闻处,恐闻作法。”(卷上)
可能南传戒律对此开通,或者是南传律藏此处文误,我咨询南传法师。
【网友甲】(20201107)上次你说“咨询南传法师”,结果如何了?
【贤佳】与南传法师交流讨论情况见附件文稿。
【网友甲】(20201112)您发给我的巴利文原文(南传律藏巴利原文有关善法比丘向质多居士忏悔的一段)及后面翻译可否公开?
【贤佳】可以公开,那位南传法师应是不会不肯。
【网友甲】(20201113)最早询问你相关原文出处时,自然是先询问发文作者的,随后将结果告知了他。昨天发现他发了一条微博,所以就想转发巴利文原文等让对方了解。他的观点还是认为自己的翻译正确,在这里是比丘向在家人跪,并说:“如果遇到质疑的声音,无论对方什么阿猫阿狗,最好让它直接过来找我,我来调教。如果对方不敢,只会自说自话,我可以提供足够的依据怼死对方”。
(20201115)我将《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一文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阐述,原作者提出了许多疑问及反问,原文及部分疑问如下,供了解:
因为我认为有的自称出家人者应该向我下跪认错,所以询问了一下这篇文章具体的出处,结果得到了几种不同的答案,现将各种答案展示如下:
1.作者(网友乙)认为“比丘向居士(质多罗)胡跪认错”。
2.网上“贤佳法师”的最终观点:戒律要求比丘对居士认错忏悔,在居士前对其他比丘下跪作法忏悔,没有要求对居士下跪,是那人错解文义了。
3.某南传法师观点:
查阅了一下南传律藏巴利原文,有关善法比丘向质多居士忏悔的一段:“No ce khamati,anudūtena bhikkhunā sudhammo bhikkhu cittassa gahapatino dassanūpacāraṃ avijahāpetvā savanūpacāraṃ avijahāpetvā ekaṃsaṃ uttarāsaṅgaṃ kārāpetvā ukkuṭikaṃ nisīdāpetvā añjaliṃ paggaṇhāpetvā taṃ āpattiṃ desāpetabbo”。
No,意思是:不。ce,意思是:假如。khamati,意思是:原谅。anudūtena bhikkhunā, 意思是:随伴者比丘。sudhammo bhikkhu,意思是:善法比丘。cittassa gahapatino,意思是:质多居士的。dassanūpacāraṃ,意思是:见境(范围)。avijahāpetvā,意思是:不可离。savanūpacāraṃ,意思是:闻境(范围)。ekaṃsaṃ,意思是:一边。uttarāsaṅgaṃ,意思是:上衣(袈裟)。kārāpetvā,意思是:使,命令。ukkuṭikaṃ,意思是:蹲。nisīdāpetvā,意思是:使坐。añjaliṃ,意思是:合掌。paggaṇhāpetvā,意思是:使举起。taṃ,意思四:他的。āpattiṃ,意思是:罪。desāpetabbo,意思是:使悔过。
这段话的意思是:假如(对方)不原谅,随伴比丘和善法比丘在不离开质多居士的见境和闻境之处,使(其)偏袒右肩,蹲坐,合掌,悔过彼罪。
结合现在南传佛教,两位比丘做(小罪)对首忏悔的情况,两位比丘面对面,都是偏袒右肩(袈裟覆盖左肩左臂),蹲坐(蹲着),合掌。应该不是胡跪。因此,现在的南传律藏,翻译上有一点错误,把“蹲坐”误译为“胡跪”。因为台湾元亨寺翻译的南传大藏经,是从日语南传大藏经转译过来的,日语南传大藏经是否翻译准确,就不得而知了。经过多种语言的转译,更容易产生翻译错误。
再加上,一般人对于僧团有两位比丘做对首忏悔(小罪)的仪式不了解,会误以为是善法比丘对质多居士忏悔。
4.我的观点:不管基督、伊斯兰、佛、道等等教派,你内部咋规定是你内部的,违背世间法律道德就按照世间规则来处理,若坑蒙拐骗祸害一方了,该判刑就判刑,该杀就杀,下跪的惩罚对比死刑来说简直太轻了,不足一提。古代行刑前大多不管身份都是跪着的,而且我这该杀就杀,该罚就罚。也有汉地认可的书籍依据,中原地区大多认可《楞严经》,里面的“王法处置”就是这样要求处理的,该惩罚就惩罚。世俗人就按照世俗间的规则处理宗教人士就行,借鉴他们的教派规定是尊敬他们教派,俗人不用你宗教那一套也合理。
比丘具体认错的细节虽然仍有差异,但犯错比丘应当向居士忏悔这点是大家公认的事实。
【网友乙(原文作者)】之所以有两位比丘,原文交代得很清楚,因为他一人不好意思,因此又派另一位陪同,作为执行和监督者~不是两位比丘相互道歉。至于这些所谓巴利文解释,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对的。
【网友甲】个人认为文中所指的两位比丘做(小罪)对首忏悔,可能是指以参加羯磨的人数来说,共分六类中的第二类“对首法”:一比丘对另一清净比丘所作,例如忏除波逸提罪。}
【贤佳】探讨很好!可请他质询他信任的南传法师。
【网友甲】对方(原文作者)向你提问:“所谓比丘不能给居士下跪的戒律,在哪呢?我没见过。也让他给个出处啊。”
【贤佳】南传戒律规定比丘“不得礼未受具足戒者”,即比丘不得礼居士、沙弥。
如《犍度·第六臥坐具犍度》说:“诸比丘!不得礼者有十:先受具足戒者,不得礼后受具足戒者;不得礼未受具足戒者;不得礼异住而非法说之年长者;不得礼女人;不得礼黄门;不得礼别住者;不得礼应受本日治者;不得礼应受摩那埵者;不得礼行摩那埵者;不得礼应受出罪者。诸比丘!不得礼如此之十种人。诸比丘!应礼者有三:后受具足戒者,应礼先受具足戒者;应礼异住而如法说之年长者;诸比丘,天、魔、梵,此世间于沙门、婆罗门、人、天之有情界,应礼如来、应供、等正觉者。诸比丘!应礼如此三种人。”(卷第十六)
【网友乙】偷换概念。比丘向居士道歉,惩罚性质,和礼拜礼敬没有一毛钱关系。
【贤佳】比丘不礼后受具戒者及未受具戒者(包括不下跪),是敬戒法身份,不是执人自高,这是通则,忏悔也不应违此通则,否则谄悦于人,卑贱戒法,自他俱损。
可请他质询他信任的南传法师。
【网友乙】抛开戒律制定缘起,断章取义偷换概念,龙树教那点耍流氓的伎俩不会有新鲜的了。
【贤佳】根本是对文义的理解问题,相关戒行通则只是辅助理解,抛开那戒行通则也无妨。我请教的南传法师也赞同我的理解。他可再请教其他的南传法师,兼听则明。
【网友甲】(20201116)根据您给我发的南传法师的相关交流,出家人是可以给居士下跪的,原话如下:“如果您问我‘南传戒律允许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吗?’,依据南传律藏记载,是允许的。”
“下跪与否”这件事你们双方都不能说服对方,所以先搁置吧。
【贤佳】他后来又改变了认识,您可细看。我辨析说:
{对照《十诵律》所说,《南传律·犍度·小品·第一.羯磨犍度》所说“若不受者,则同伴比丘应令善法比丘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彼罪”,应是说同伴比丘令善法比丘当着质多罗居士的面,向自己(同伴比丘)胡跪作法忏悔,而非对质多罗居士胡跪忏悔,否则应直接说对质多罗居士“胡跪,合掌,自说彼罪”,根本不必怪异地绕弯说“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
我查《四分律》《五分律》,也明说这个意思,如《四分律》说:“佛言:‘……僧差使竟,至居士家如是语:“居士!忏悔!僧已为善法比丘作罚谪。”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法忏悔。复来语居士言:“居士!忏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已为忏悔,罪已除。”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如是阿难闻世尊教已,将善法比丘至质多罗居士家,语言:‘忏悔!居士!彼比丘,僧已为作谪罚。’质多罗居士即共忏悔。”(卷第四十四)
《五分律》说:“彼比丘应将僧所差比丘往捉白衣手,谢言:‘我先作下贱声相加,我今悔过,受我悔过!’若受者善。若不受,僧所差比丘应将彼比丘至眼见、耳不闻处,教作突吉罗悔过。”(卷第二十四)
您看这样理解是否合理?}
他回复说:“您这样理解比较合理。”他又研看巴利文,确认了这个理解:“一般人对于僧团有两位比丘做对首忏悔(小罪)的仪式不了解,会误以为是善法比丘对质多居士忏悔。”
【网友甲】质多罗这个事件,依据经文是否下跪是一回事,而南传法师的相关交流中,其说得很明白出家人是可以给居士下跪的,原话如下:“如果您问我‘南传戒律允许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吗?’,依据南传律藏记载,是允许的。”(1)也就是说“南传戒律允许比丘向居士下跪”。(2)质多罗事件中有没有下跪,目前不同人有争议。这是两个问题,不要混淆。
1.你说的那只是在质多罗这个事件中,那位法师对这个具体事件的分析,引用的文字:“那位南传法师另一句话更明确:‘再加上,一般人对于僧团有两位比丘做对首忏悔(小罪)的仪式不了解,会误以为是善法比丘对质多居士忏悔。’”
2.一开始您请教的那位法师说得很明白:出家人是可以给居士下跪的。原话如下:“如果您问我‘南传戒律允许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吗?’,依据南传律藏记载,是允许的。”
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就像不能因为白马是马,而得出任何马都是白色马的结论。不能因为质多罗事件中若行的是“对首忏”就进行否定其他行为存在,其他行为是否在规定中存在要看规定。您引用的那位法师将规定说得很明白了,“出家人是可以给居士下跪的”,后面的只是质多罗事件中是否用了这个规定或者其他规定“对首忏”的分析。
【贤佳】是同一个问题,那位南传法师说“会误以为是善法比丘对质多居士忏悔”,就是指那位南传居士对律藏文义误解了。您可将我们的交流讨论内容直接或辗转请教您信任的南传法师,我也请教南传法师。
【网友甲】(20201206)您上次要的文章,对方回复了:
《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单膝跪?双膝跪?》(MACZX2020-12-06)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79152165470448
(摘录){巴利原文中的“ukkuṭikaṃ”,在元亨寺版中,或译“胡跪”,或译“长跪”,反正都得跪;汉传《中阿含》译“长跪”;I.B. HORNER版、菩提比丘、庄春江三者一致,译“跪坐”。“跪坐”妥妥的没跑。所谓“长跪”即“跪坐”,是不同于单膝“胡跪”更高级别的礼仪形式。胡跪,还是双膝跪坐,选一个,跪下!}
【贤佳】关于此问题,我询问先前请教的南传法师,他回复说:
{您问我“南传戒律允许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吗?”,我起初回复您“依据南传律藏记载,是允许的”,是因为我粗略地查阅了台湾元亨寺翻译的南传律藏,发现有“胡跪”的字眼,还有不离见境、闻境,所以我只能是这样答复您。后来我仔细查阅了巴利原文,发现巴利原文并不是“胡跪”的意思,而是蹲,才发现中文版翻译有问题,之后就同意了您的观点。所以我最初回复您的“依据南传律藏记载,是允许的”这句话,我已经收回了。在我给您详细讲巴利语原文意思之后,就已经纠正了我最初的回复。}
我请教另一位南传法师,他回复如下:
{题述事应是那篇博文的作者以及居士误解了律典文字。依上座部律典原文,没有比丘向居士下跪忏悔一事。详见下文:
《犍度》卷11:“诸比丘!彼善法比丘与同伴比丘俱往摩叉止陀,向质多罗居士悔过,应言:‘居士!请受我悔过!请宥恕!’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若不受,则应由同伴比丘言:‘居士!受此比丘之悔过!请宥恕彼!’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若不受,则应由同伴比丘言:‘居士!受此比丘之悔过!请宥恕我!’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若不受,则应由同伴比丘言:‘居士!依僧伽之名,受此比丘之悔过!’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若不受者,则同伴比丘应令善法比丘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彼罪。”}
这里其实有两个诤议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善法比丘忏罪仪式是蹲,还是单膝跪,或是双膝跪?第二个问题是:这个忏罪仪式是正对同伴比丘作而让质多罗居士旁观,还是正对质多罗居士作?第二个问题是核心,第一个问题是次要的,是吧?对第二个问题有不同解读,博主除了情理推测,不知能否提供经律依据?不知能否找到南传僧人赞同他的理解?
【网友甲】(20201207)1.您说“其实有两个诤议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核心”,这不全面,您所列出的第二个问题也不是核心,应该是除了您说的那两个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抛开善法比丘这个忏悔事件,其他比丘忏悔时是否根据需要,在必要时应当“跪”这种形式忏悔。
2.不应将礼拜或合掌这种打招呼、尊敬问候的形式,同忏悔认错混为一谈。忏悔认错与那些本质是不同的。
3.您问:“能否提供经律依据”?
{《五分律》:“彼比丘应将僧所差比丘往,捉白衣手谢言:‘我先作下贱声相加,我今悔过,受我悔过!’若受者善,若不受,僧所差比丘应将彼比丘至眼见耳不闻处教作突吉罗悔过,应言:‘我某甲比丘作粗恶语加某甲白衣,犯突吉罗罪,今向长老悔过。’如是第二、第三说。然后僧所差比丘独还白衣所语言:‘僧已治彼比丘,我向亦重治之,可受其悔过。’然后彼比丘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应正顺僧,如呵责羯磨中说。彼正顺僧已,悔过自责求解羯磨,僧应与解羯磨。羯磨亦如上说。”
《四分律》:“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法忏悔。复来语居士言:‘居士,忏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已为忏悔,罪已除。’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
《五分律》《四分律》基本差不多,监督比丘先把犯戒比丘带到一旁,把道歉流程手把手教他一遍。如果对方看见这场面就接受了,这事算完。如果不接受,犯戒比丘得亲自来一遍:“然后彼比丘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或“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
其文中这段的出处您可以验证一下真假:如果不接受,犯戒比丘得亲自来一遍:“然后彼比丘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或“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您自己跟居士面前再来一遍。
4.您问:“不知能否找到南传僧人赞同他的理解?”
这个对方以前回复过您提出的类似问题(2020年11月18日的邮件中),当时邮件中的原话是:“你跟他说,佛教传承从来不是听某某人的传承,而是多版本比对研究后,才能确认是否佛说和采纳。这是佛教与龙树教和其他所有宗教在传承上本质区别,而且没有之一。”
【贤佳】《五分律》文说“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是犯罪比丘对同伴比丘(僧所差比丘)忏悔之后来向居士说明,如先前所说那样辞谢白衣,如前文说:“捉白衣手谢言:‘我先作下贱声相加,我今悔过,受我悔过!’”并非对居士下跪忏悔。
《四分律》文说“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也并非就需要对居士下跪,如社会上世俗人对世俗人道歉忏悔也并非就需要下跪。
按汉传戒律,比丘之间忏悔,下座对上座应下跪,而上座对下座忏悔时不应下跪(可互相都跪或都站立)。按南传教界通行作法,比丘之间忏悔是都蹲着,都不下跪。
您能找到经律明确文据说比丘对居士忏悔可以下跪乃至应该下跪的吗?
《五分律》《四分律》《十诵律》都明确说是善法比丘对同伴比丘作法忏悔,让质多罗居士旁观,未说善法比丘对质多罗居士下跪,是否可作为参考?
我先前分享的辨析中说:“对照《十诵律》所说,《南传律·犍度·小品·第一.羯磨犍度》所说‘若不受者,则同伴比丘应令善法比丘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彼罪’,应是说同伴比丘令善法比丘当着质多罗居士的面,向自己(同伴比丘)胡跪作法忏悔,而非对质多罗居士胡跪忏悔,否则应直接说对质多罗居士‘胡跪,合掌,自说彼罪’,根本不必怪异地绕弯说‘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
您看是否也可能是合理的?
您没有信任的南传僧人,那有信任的学修好的南传居士吗?如果有,可将我们的交流讨论请您信任的学修好的南传居士评判,供我们参考,兼听则明,集思广益。
【网友甲】您的提问分成俗世法规和教团规定两方面来分析。
俗世法规方面:
1.您说:“如社会上世俗人对世俗人道歉忏悔也并非就需要下跪”。当然如你所说“世俗人道歉忏悔也并非就需要下跪”,因为有的轻微过错压根就不需要认错或下跪,可能损失小,别人不在乎,压根就不需要犯错方忏悔。有的则是犯错者下跪也不一定能被解决, 就像龙泉寺摔死人,按照法律相关提供平台的僧团是造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成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虽然当下国法在宗教方面混乱不堪,且僧团长期不依教奉行等等诸多原因导致僧团自然不会认错忏悔及遭到相应的惩罚(当然,不排除龙泉寺坠楼事件也可能是其他神棍势力接机制造出来陷害龙泉寺的可能;否则其僧团可能犯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但自古也有出家者被王法、国法处置的,有的过错远不是下跪就能忏悔解决问题的。如 MBI张誉发竟然削发出家了(有的说骗了5000亿台币、有的说诈骗4300亿新台币(约900亿人民币)),他虽然出家了却仍被成群结队的人下跪要求进行惩罚。即便是出家人,即便他将来同样的进行下跪、长期致力于捐建寺庙、神庙佛像等也远远不能解决其问题。
所以您说的“如社会上世俗人对世俗人道歉忏悔也并非就需要下跪”,这个观点不严谨,是有的不需要,有的则要就事论事,甚至比下跪更严重的惩罚。
2.您说的“居士评判,供我们参考,兼听则明,集思广益”,我不反对集思广益。
教团规定方面来分析:
- 您说:“您能找到经律明确文据说比丘对居士忏悔可以下跪乃至应该下跪的吗?”这是您在没有找到戒律明确“禁止”比丘对居士忏悔可以下跪乃至应该下跪时提出疑问或反问。
佛陀制定的戒律,可以说就是建立一种禁止恶行与保护善行的生活方式,您说“比丘之间忏悔,下座对上座应下跪”,也就是说“比丘忏悔可以跪”,但要看对象,您没有直接列出“禁止比丘认错时对居士下跪”的条文而只是疑问或反问。
由上可知,您没有直接证明“禁止比丘认错时对居士下跪”的条文,而您也认为对方也没有拿出“允许比丘认错时对居士下跪”条文(尽管对方列出条文,您认为是对方误解文意)。若您不能找到忏悔时禁止对居士下跪的条文,那就牵扯到一个问题:“法无禁止如何处理”?
【网友乙】对巴利文的解释,三个第三方翻译者都是“跪坐”,跟蹲没有关系;比丘不跪居士的说法,在文中也已阐述。他来来回回绕这些还有啥意思呢?这哥们始终搞不懂忏悔规仪和日常礼敬的区别。他是天天看见比丘跟居士道歉吗?
“第一个问题是:善法比丘忏罪仪式是蹲,还是单膝跪,或是双膝跪?”
回:不同时代,不同语言,五个版本比对,巴利原文是“跪坐”或“长跪”,不存在“蹲”的解释,文中已阐述。
“第二个问题是:这个忏罪仪式是正对同伴比丘作而让质多罗居士旁观,还是正对质多罗居士作?”
回:不存在任何猜测。无论南传、北传都涉及亲自向居士忏悔,白纸黑字的东西。
关于“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解读
回:如上,凭什么只如一部分上?这种猜测的依据是什么?自往忏悔,凭什么推测忏悔不用跪?作突吉罗悔过当然要跪。
“您能找到经律明确文据说比丘对居士忏悔可以下跪乃至应该下跪的吗?”
回:“僧应与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过,彼斗诤比丘应尽来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白言…”《五分律》。悔过羯磨当然要跪的,还用说吗?
“您没有信任的南传僧人,那有信任的学修好的南传居士吗?”
回:佛教依法不依人。
如果他观察南传某僧团用蹲替代跪,只能说明这个僧团不靠谱。
其中BRAHMALI比丘原著,I.B. HORNER硕士翻译的英文版《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里有这事英文版。BRAHMALI比丘是南传著名上座。我是信他,还是信都不知道哪来的自称南传僧团?
【贤佳】按汉传戒律,比丘间忏悔,下座可对上座下跪,所有比丘可对比丘僧团下跪。戒律不允许忏悔时上座对下座下跪,自然包含不应对居士下跪,道理明显。
如《摩诃僧祇律》说:“若是下座有过失,应诣上座所,头面礼足,作是言:‘长老!我所作非法,侵犯过罪,我今忏悔,不敢复作!’上座应以手摩其头,扶起手抱,语言:‘慧命!我亦有过,于汝当见善恕!’若上座有过,应至下座所捉手言:‘我所作非法,有过于汝,我忏悔,不复作!’下座应起礼上座足,亦如上忏悔。”(卷第十三)
《毗尼母经》说:“诸比丘白佛:‘上座于下座有所犯罪,现前应立几法发露?’佛言:‘当立四法:一者偏袒右肩,二者脱革屣,三者合掌。四者当说所犯罪。下座向上座悔过,所犯者现前,应立五法:一偏袒右肩,二脱革屣,三胡跪,四合掌,五说所犯罪。’”(卷第四)
唐朝道宣律师《四分律随机羯磨疏》说:“《十诵》中并差二人,取上座也。来至,执足,口说求听。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卷第四)
清朝书玉律师《羯磨仪式》说:“其所对之人,若是同戒,或是下座者,对立白词。若是上座及前戒者,拜已,长跪,合掌白。”(卷下)
您说:“如果他观察南传某僧团用蹲替代跪,只能说明这个僧团不靠谱。”您能找到哪个南传僧团比丘间忏悔是跪着,而不是蹲着的吗?
【网友甲】1.您说:“您(网友乙)能找到哪个南传僧团比丘间忏悔是跪着,而不是蹲着的吗?”
对于单词的翻译,对方(网友乙)的观点是:巴利单词是跪是蹲?肯定有人说谎了。不是他说谎,就是他被别人骗了。但不可能是《中阿含》译者、菩提比丘、IB硕士、庄春江、元亨寺翻译委员会~五方跨时空地域串通说谎。
2.您说:“戒律不允许忏悔时上座对下座下跪,自然包含不应对居士下跪。”下座如果指小的比库、比丘等,你理解的下座是否包含“受害者可能是居士、普通百姓、不信佛教的其他教派等等的群体”?如果下座的含义不包含受害者可能是~~~~的各种身份的群体(质多罗是居士,不代表受害者都是居士或者佛教信徒)。不对下座跪,不等于不对下座之外的身份者跪,难道佛教有规定出家比丘或者上座比丘就比其他教派、普通百姓等等其他众生高一等,是不平等的?佛教是把其他众生当做比上座比丘群体低等的存在吗?
【贤佳】1.如果您的解读是对的,为何南传僧团的做法都相反于您的解读?是否可能您对这些资料的综合解读有误?为何不询参其他久学的南传僧人、居士的看法呢?您不是说“不反对集思广益”吗?
2.佛制礼仪,不轻视于人,也不滥谄于人,是让人尊重戒法,顺道增上。如《犍度·第六臥坐具犍度》说:“诸比丘!不得礼者有十:先受具足戒者,不得礼后受具足戒者;不得礼未受具足戒者;不得礼异住而非法说之年长者;不得礼女人……不得礼应受出罪者。”(卷第十六)岂是佛教将未受具足戒者、女人当作比比丘群体低等的存在?
【网友乙】1.当诸多版本戒律出现矛盾时,第一时间考虑发展演变,而不会选择性去接受哪一个,这是起码的逻辑。《摩诃僧祇律》是开玩笑的吗?一帮贼住编的玩意,怎么可能成为依据?这里有编撰《摩诃僧祇律》那帮孙子的所作所为:
《佛经集结与佛教分裂(五)~被内部瓦解的僧团》(2017-03-11)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084088351934769
如果不考虑宗教发展演变,随便找依据的话,一部《维摩诘经》就够了,不光跪的问题。你说是不?
2.如果按他逻辑,应礼三种人:1.后受具足戒者应礼先受具足戒者;2礼说法年长比丘;3.佛。当先受具足戒者破戒、犯戒时,后受具足戒者是礼,还是不礼?礼,就违背十不礼;不礼,和他的逻辑不符啊?他怎么解释?
自称南传僧团,却在北传戒律中找依据?我也是开了眼。
【贤佳】1.依佛所说,经律的真伪应由“四大教示”检验考定,而非由所谓宗教发展演变的历史记载,因为那些历史记述和评论本身不一定是真实、合理的。可参看:
《检验佛法的标准——四大教示》(觉悟之路2013-06-22)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7f68cdb80101bkew.html
更多辨析可参看:《关于佛经真伪的交流讨论之二》http://www.mzhy.org/20201115-09/
2.律藏说应礼三种人是基于不礼十种人为前提的,本无矛盾。
南北传诸部律藏大同小异,源自原始大律藏(《八十诵律》),随机缘取舍而行持略有不同,及有文词记述差异,可以互证互明。
如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说:“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途,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法,随意采用。”(卷上)
南传律藏所说善法比丘向质多罗居士忏悔事,文义隐晦而生歧解,参考《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僧祇律》等律典相关文义正可明确其义,消除歧解。
【网友甲】(20201208)对方(网友乙)对您这条的回复如下:
{《斯里兰卡佛教考察报告》(吉祥擦擦艺术研究中心2017-06-20)
https://www.sohu.com/a/150399161_818499
(摘录){笔者在1993年雨季之后第一个月圆日的晚上,征得长老的同意,站在远处观看了贾亚迪拉克寺举行的说戒情形。参加者除本寺比丘之外,还有附近几所小庙的比丘僧。他们聚集在法堂中,先是二人一组,相对胡跪合掌,进行Apatti desana。}
《New Moon——Pali Chanting For New Monastics》(Bhikkhu Jaganatha 2008)第14页比库跪着对首忏悔塑像配图(https://pan.baidu.com/s/1e7f8KEaDUVutJ8a-m0Nkiw 提取码:435x)。
卫塞节上大型忏悔仪式~蹲还是跪?(https://pan.baidu.com/s/13jFLUsh_03WyQe1Wz8586A 提取码:5z0n)(注:卫塞节上居士集体三步一拜)
他不说比丘有净戒身份吗?因为这个不应该礼敬这几类人。如果非说对方低等,就是低等,没毛病,破戒、犯戒之身同样低等,也没毛病。
这都网络数据时代了,翻墙满网找南传忏悔法门,除了跪坐还没找到蹲的。开玩笑,不是古代,信息差导致说什么都成立的时代了。}
另外我查询这个故事出处的来源已经得到答案,至于“向他人行礼”和“忏悔下跪” 在引用上不同的看法、到底是“蹲”还是“跪”等等衍生出的问题,目前双方都不能以理说服对方,所以我建议先搁置处理,您的观点如何?
【贤佳】您说“我查询这个故事出处的来源已经得到答案”,是怎样的出处来源?得到了怎样的答案?
附件是缅甸一位比库发给我的两位比库蹲着作法忏悔的照片(https://pan.baidu.com/s/1E_cryEGcEtH0sdVevFiBUA 提取码:2a4d),说他们忏悔、诵戒时都是蹲着的。先前与我交流的南传比丘也说:“结合现在南传佛教,两位比丘做(小罪)对首忏悔的情况,两位比丘面对面,都是偏袒右肩(袈裟覆盖左肩左臂),蹲坐(蹲着),合掌。应该不是胡跪。”
网络资料不如现实当事人所说可靠。
另外他自己先前文章《僧团的故事(三十九)比丘向居士下跪悔过》(https://weibo.com/1039531365/Cb0JY6erl)中说:“比丘给居士下跪~胡跪也是单膝跪啊~皈依还是蹲着的~太狠了!”他说“皈依还是蹲着的”,是从哪里看到的?按他先前的解读,皈依是否应该跪着,而不应是蹲着?
他说:“破戒、犯戒之身同样低等,也没毛病。”如果破戒,则失戒体,是不应受人礼拜的,包括不应受俗人礼拜。如果只是犯一般小戒(如故事缘起中善法比丘辱骂质多罗居士),那么不失戒体,仍应随顺戒法礼仪,否则由此进一步违戒,例如犯戒的上座比丘向清净的下座比丘忏悔时不应下跪。
【网友甲】1.您说“我查询这个故事出处的来源已经得到答案”,是怎样的出处来源?得到了怎样的答案?
回复:这个故事的汉译本及巴利文来源都已经看到,例如你就经过询问某法师提供了巴利语相关对话。答案就是:每个人看到汉文、巴利语等等后理解不尽相同。这种现象在僧团早期就很常见,如:“若人生百岁,不见水老鹤,不如生一日,而得能见之”与“若人生百岁,不解生灭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的分歧。所以应将更多的时间用在更重要的事情上,如更重要问题的交流(如楼宇烈等认可许多汉地的经书都是后世编造的,这远比“蹲”或“跪”这类单词翻译问题重要)及出家人自己的修行、在家人过好自己的日子积累福报与修行上。
2.这个辩论延伸的问题太多,涉及到早期佛教书籍的形成及翻译,跨越多语种等,依据灭诤七法处理的话,是要寻求更多的人及资料来证明,而您们这样没有直接的交流,且缺乏更多的人物加入及评判,不利于辨析的继续。就如您们双方连提供的资料互相认可度上都还存在争议,所以建议先搁置处理。
【网友乙】我是秉持四大教法,通过比对历史、现在五个版本、不同译者,取重合率最大值,得出的结论,没毛病。当出现矛盾时,必须先从宗教演变辨别真伪。不考虑宗教演变?潜台词就是:当伪品多于正品时,伪品即正品?滚蛋逻辑。
“文义隐晦而生歧解”~文义明了清晰,不存在任何歧解。
“《四分律》《五分律》”都涉及亲自向居士作突结罗忏悔,与南传相互印证。《十诵律》情节流程前两者有较大出入,不纳入参考。
《僧祇律》是贼住产物,其戒条广泛与其他律本矛盾冲突,不作为参考依据。
如果他执意不考虑宗教演变,把《僧祇律》作为依据,意味着他不能否认《阿育王经》中那些贼住比丘的所作所为,且赞同。结论就很明显了:他就是贼住。贼住者,张嘴就来的慌言妄语也就正常了,也不难理解他的巴利单词解读和“僧团”的日常,如此的怪异。
【贤佳】他说“当出现矛盾时,必须先从宗教演变辨别真伪”,本无矛盾,是他错误解读。即使有差异,也可能是宗派差异,如同斯里兰卡三大部派、泰国两大部派行持的小差异,并非真伪问题。
他说“《四分律》《五分律》都涉及亲自向居士作突结罗忏悔,与南传相互印证”,《四分律》《五分律》有说向居士忏悔,未说是对居士“作突结罗忏悔”,而是说对同伴比丘作突吉罗忏悔。《五分律》说是对居士捉手辞谢而作忏悔。
《阿育王经》不是佛经,且所说内容真伪如何确定?他为何怀疑北传的经律,而不怀疑北传的《阿育王经》?
【网友甲】(20201209)也许对方和您学佛的入手点可能不一样,也许您是通过北大、清华这类社团及与其联系紧密的学诚这类人员才开始接触佛教书籍,慢慢深入经藏并反思而进步的,而对方和您不同,所以彼此差异明显。
【贤佳】以经为则,以戒为师,广学深思,可以殊途同归。
(20201215)补充一点说明,博主先前说:“佛教从来没有‘不能说僧之过’的教义。相反,监督与自我监督是佛教一贯的立场,最初的说戒布萨就是为俗家举办的,民众因此了解僧团戒律,并执行监督责任。大部分戒律都缘于俗家对僧团比丘各种行为的非议而制定。而这些都是龙树教最怕的,因此要编教义吓唬诅咒人,邪教本质。”是基于有些人对经律误解的纠偏,但不是汉传经律本身的问题。可参看《辨破〈不可轻慢任何一位出家人〉》(http://www.mzhy.org/20200707-2/)、《辨破〈僧犯千条罪,不让一俗知!〉》(http://www.mzhy.org/20200830-2/)。
【网友乙】(20201216)关于贤佳对“当出现矛盾时,必须先从宗教演变辨别真伪”段的答复:
1.不存在任何错误解读;
2.宗派差异本身就是宗教演变的结果,因此更有必要搞起原始佛教是什么样子,而不是一句“并非真伪”糊弄过去的;
3.比丘忏悔或忏罪法只有一种,即作突结罗忏悔,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忏悔;
4.《阿育王经》以佛预言的形式展开,凭什么说那不是经?我只把南北可重合的经律视为接近原始,自龙树乃至以后出现的龙树教经典不视为佛教。由此,我可以说《阿育王经》不是佛经,那么他凭什么说的呢?
戒律的演变也提现在各时代翻译的律本中,除了横向比对,纵向比对同样重要。不考虑演变导致的矛盾,只是任由自己舒服选择性接受,又何必出家?在家一样可以伪装成菩萨骗财骗色:《以戒律演变小案例阐述区块链防篡改性(含祈竹、林聪师徒其中的作用)》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274808438265463
【贤佳】突吉罗罪忏悔是比丘忏悔犯戒罪的众多形式中的一种,还有偷兰遮罪、僧残罪忏悔等,忏悔作法对象是比丘。突吉罗罪忏悔还分两种:故作的属重突吉罗罪,要对比丘作对首忏悔;误作的属轻突吉罗罪,对佛像自责心忏悔。
比丘对居士的忏悔形式可以是口头道歉,如南传律藏《犍度·羯磨犍度》说:“彼善法比丘与同伴比丘俱往摩叉止陀,向质多罗居士悔过,应言:‘居士!请受我悔过!请宥恕!’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卷第十一)这样口头道歉,若接受,即成对居士的忏悔。不接受,则进一步做。又如《五分律》说:“彼比丘应将僧所差比丘往,捉白衣手谢言:‘我先作下贱声相加,我今悔过,受我悔过!’若受者善。”(卷第二十四)也是口头道歉,如果接受则成对居士的忏悔。
《阿育王经》开头没有“如是我闻”,末尾也没有受益、流通等,不合佛经常规体例。另有西晋安法钦翻译的《阿育王传》(http://cbeta.buddhism.org.hk/zh/xml/T50/T50n2042_001.xml)是同本异译,写题名为“传”,而不是“经”。
戒律是应纵横比对研究,严谨落实行持。
请教一个律典比对问题:
南传律藏《犍度·大犍度》说:“尔时,波罗柰国有名耶舍者,为族姓子、长者子,富贵受宠溺。……族姓子耶舍于一面坐已,世尊为之次第说示,谓:施论、戒论、生天论、诸欲过患、邪害、杂染、出离功德。知族姓子耶舍生堪任心、柔软心、离障心、欢喜心、明净心,世尊乃为开阐诸佛本真说法,〔谓:〕苦、集、灭、道。譬如清净无有缁斑原布领受正色,如此族姓子耶舍,亦于其座生远尘离垢法眼。……时,长者居士诣世尊住处……世尊为之次第说示……时,为其父说法时,族姓子耶舍随观、随知,以观察地,其心无取,由诸漏得解脱。……时,长者居士离去未久,族姓子耶舍白世尊曰:‘我唯愿于世尊前出家,得具足戒。’世尊曰:‘来!比丘!所善说者法,为正灭苦尽,故行梵行!’此,彼具寿具足戒也。其时,世间有七阿罗汉。”(卷第一)
这是说耶舍以在家身证阿罗汉果,然后出家受比丘戒。而南传佛经说在家人最多证三果,不可能证阿罗汉果,如《中部经典·普行者品·(第七十一)婆蹉衢多三明经》说:“婆蹉姓之普行者白世尊曰:‘卿瞿昙!是否实有任何在家者不舍断在家之结,于身坏命终时,得苦之边际〔证阿罗汉果〕否?’〔世尊曰:〕‘婆蹉!实无有任何在家者不舍断在家之结,于身坏命终时得此圣果者也。’”(卷第八)
横向比对汉传律藏《四分律》所说相应内容,《四分律》说:“尔时世尊游波罗㮈国,时波罗㮈国有族姓子,名耶输伽。……尔时耶输伽童子礼世尊已在一面坐,世尊渐与说法,劝令发欢喜心,所谓法者,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净,赞叹出离为乐,即于座上诸尘垢尽,得法眼净,见法得法,成就诸法,自身得果证,前白佛言:‘我欲于如来所净修梵行。’佛言:‘比丘来!于我法中快自娱乐,修梵行,尽苦源。’时耶输伽即受具足戒。……尔时世尊与耶输伽父说法,时耶输伽身漏尽意解,得无碍智解脱。尔时世间有七罗汉,弟子有六,佛为七。”(卷第三十二)是说耶输伽(耶舍)以在家身证初果,然后出家受比丘戒,然后证阿罗汉果。
是否可说明南传律藏《犍度·大犍度》此处内容应是记写错乱了?
【网友乙】1.本文涉及的忏悔仅针对“下意”,不泛指其他,只针对犯突结罗的忏悔。佛陀时代并没有佛像,不存在对着佛像忏悔的情况。
2.当居士再三拒绝道歉时,才会进行正式的突吉罗忏悔,没人让比丘上来就做突吉罗忏悔。事件的因果逻辑很清晰,逻辑不要混乱。
3.如果以“如是我闻”作为判断是否佛经标准的话,请问《四十二章经》算不算?《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都没有,你为啥在其中找所谓的依据?是不是有点傻?
4.当然是错的,参考《在家人能证声闻四果吗?》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200072538633577
【贤佳】1.没有佛像无妨,观想佛也可以,对佛塔也可以。如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忏六聚法篇》说:“突吉罗罪,依《律》文中二种不同:一,故作故,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二,若不故作,犯非威仪突吉罗。亦不分二忏之法。若依《摩夷论》说:‘故作者对人一说悔,误作者责心悔。’《明了论》《萨婆多》亦同如此。此则两忏灼然,通衢自显。……当律明故、误二法,诸论明两忏不同,正理自明,何得固执?人言易毁,圣论难违。……应具仪至佛庙所,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误不齐整着郁多罗僧突吉罗罪,不忆数,今发露忏悔,更不敢作!’(一说)”(卷中)
2.对居士道歉,居士不接受时,犯罪比丘是对同伴比丘作突吉罗罪忏悔而让居士旁观,不是对居士作突吉罗罪忏悔,可看《四分律》《五分律》所说。比丘作法忏悔犯戒罪,必须找清净比丘,至少不犯同分罪。如《四分律行事钞·忏六聚法篇》说:“请忏悔主,必须根本俗人已来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经依律忏法者,然后受他请。所以须简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忏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卷中)
觉音尊者《疑惑度脱》说:“凡僧团的一切(比库)违犯非时食等同分罪事的轻罪,如此的罪事同分,称为‘同分’。犯了非时食之缘的罪同分者对犯了非余食(足食戒)之缘者前忏悔是可以的。假如有(犯了)同分罪,那些比库们应当尽快地派遣一位比库到邻近的寺院(说):‘贤友,你去忏悔该罪,回来后,我们将向你忏悔该罪!’如果能够这样做,这是善〔好〕的。”
3.《四十二章经》是佛教最初传译到汉地时的经摘,应称为《四十二章经摘》,不是正规形式的佛经,以后翻译的佛经就正规了。《阿育王经》是南北朝梁代僧伽婆罗翻译的,若是佛经则应符合佛经的规范。佛临涅槃前只指示佛经以“如是我闻”开头,律典的记述形式不同佛经,都不以“如是我闻”开头。
再作一个律典比对分析:
南传律藏《犍度·羯磨犍度》说:“若如是言,受悔过则善也。若不受者,则同伴比丘应令善法比丘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自说彼罪。”(卷第十一)其中“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不可离其闻境”可能是记写错误,宜是“不可离质多罗居士之见境,应离其闻境”。
如南传律藏《经分别·比丘戒·九十二波逸提法·波逸提九〔说粗罪戒〕》说:“任何比丘,以比丘之粗罪,语未受具戒者,除比丘僧认许外,波逸提。……语非粗罪者,突吉罗。”(卷第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zh/xml/N02/N02n0001_005.xml)比丘之间的实作忏罪,原则上是不应让居士在旁听闻的(远观无妨)。
横向比对来说,汉传多部律典对善法比丘向质多罗居士忏悔事,一致明文说比丘之间作法忏悔应至居士眼见而耳不闻处。如《四分律》说:“彼若受忏悔者善。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法忏悔。”(卷第四十四)
《五分律》说:“若受者善。若不受,僧所差比丘,应将彼比丘至眼见、耳不闻处,教作突吉罗悔过。”(卷第二十四)
宋朝元照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解释说:“律云:‘若不受,应至眼见、耳不闻处,安羯磨比丘。’着眼见,令彼目睹,心柔受忏;耳不闻处,恐闻作法。”(卷上)
【网友乙】1. 所谓观想佛像、佛塔什么的,跟佛教没关系。先把龙树教和佛教搞清楚,再说然后。我信的是佛教,不是龙树教,也不是道宣教,ok?
2.犯戒比丘与监督比丘相互演练忏悔,乃至当居士不接受时,犯戒比丘需亲自向居士做突结罗忏悔,已重复多次,再说我都觉得没劲了,感觉像跟个傻子讨论一样。另外,我再次强调,我信的是佛教,不要那其他人心得体会什么乱七八糟的跟我这说事,那只代表他的个人理解,不代表佛乃止佛教。我信的是佛教,不是大师教。
3.既然“四十二章经摘”不叫经,为什么按《经》传呢?很简单,因为是佛说的,但凡佛说的,都成为经,跟加不加“如是我闻”没有一毛钱关系。你自己编也可以加“如是我闻”,就是佛经了?是不是傻?《律》和《经》都是因缘起而说,都是佛说,你说不同就不同了?
这龙树教孙子怎么那么逗呢?还律和经两码事?他没把《中部》《长部》《相应部》弄成三码事算感恩么?分类是后人的事,只要佛说的,都成为经。
反反复复引俩比丘现场排练那段,怎么就看不见“然后彼比丘复应来如上辞谢白衣”或“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呢?“复应来如上”、“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白纸黑字就是看不见?还是装瞎?问过他凭什么说“复应来如上”中“如上”不包括全套?他也没回,“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也没回。他直接回答这俩问题就行,反反复复引那些没用的充字数么?
诸多涉及佛法传承的各个版本中,只有西晋版明确提及“如是我闻”的要求,其他各版均没有(《佛经的故事(二十二)如何辨别佛经、律的真伪~及受持》https://card.weibo.com/article/h5/exception?msg=%E8%AF%B7%E7%99%BB%E5%BD%95%E5%90%8E%E6%9F%A5%E7%9C%8B%E5%86%85%E5%AE%B9),但提及凡自称佛说,都要加上“从哪听来的”。无论自称从佛听来的,还是从某某比丘听来的,或是某大师听来的~要注明出处,注明出处才是“如是我闻”的本来意义。
【贤佳】(20201217)这涉及文义解读、概念混滥问题,反复各说各话,需要第三方裁判。我将讨论内容公开分享,抛砖引玉,集思广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