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五十七
(20210227)
(一)
【居士】1.有时候在佛堂诵经,为了节省用电,就不另外开灯了,凑着佛前开的灯看书,有人说这是盗用佛光。就着佛前灯看书是否属于盗用佛光?
2.我家佛堂平时是用电香炉(诵长经才用2小时以上的盘香),里面放香粉,我先生怕夏天温度高,就弄了一个垫子垫在下面,我看着不庄严,就重新买了一个相对配套的换上去了,换下来的那个可以随便扔掉吗?
【贤佳】1.就着佛前灯看书不算盗用佛光,因为不碍原本供佛。如果遮挡供佛灯光,令不照佛,或将供佛灯拿离佛像到自处照明,那么属于盗佛灯光。如果就着佛前灯看书算盗用佛光,那么就着佛前灯光走路、看佛像也算盗用佛灯光,点香供佛时必须捏住鼻子,否则算盗闻佛香,这明显不合情理。
2.换下来的可以随意扔掉或改做其他用途。供佛物用等价(或超价)财物赎换后,撤换下来的就不属供佛物了,可以随意处置。
(二)
【居士】*居士父亲糖尿病和脑梗并发症住院,请教:受了八关斋戒的女居士可不可以照顾生病的父亲?
【贤佳】可以照顾,应该照顾。
(三)
【居士】诸佛菩萨持过午不食戒,那午前供品必须撤掉吧?没撤会有什么后果?晚上做超度法会,可不可以放点水果供品?
【贤佳】午前撤掉给佛菩萨的供品为好,不撤也应无妨,只是不成供佛菩萨受用功德。晚上放水果作庄严应是无妨,施鬼神也可以。
(四)
【沙弥】1.若受持三日三夜八关斋戒,第一天舍其中一条,是三天都失去此戒,还是根据所舍的天数来判断?
2.若不小心非时食,应及时终止犯戒(一咽一结罪),可妥善处理剩余食物,实在没有好的处理办法,也可以慈悲心施食众生(私下),应深信持戒功德福报无量,大于手中食物所浪费的福报,不必过度在意他人眼光。除非极个别情况,比如多人讥嫌不理解或其他特殊因缘,可怀惭愧心继续少量食用,待回头忏悔!这样对吗?
【贤佳】1.舍时即失此条戒,后面一直无此戒,除非重新再受此戒。律中没有舍部分天数的说法。
2.大体是对的,有敬戒心和惭愧心很好!尽量不继续食用为好。
(五)
【沙弥】省常大师(公元959~1020年),字造微,俗姓颜,钱塘人。七岁出家,十七岁受具足戒。大师的德业主要体现在自利成就与启建结社念佛。
未满20岁受戒,是否都不得戒呢?
【贤佳】还可计算在胎日数,并按每半月十四天计算多出天数,还可将闰月算为多出,总算满二十岁,那么可得比丘戒。如果总算不满二十岁,那么不得比丘戒,但可得沙弥戒。
如《四分律》说:“若受戒已疑,佛言:‘当听数胎中年月、数闰月,若数一切十四日说戒以为年数者,无犯。’”(卷第十七)(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17.xml#pT22p0680c2302)
《五分律》说:“今听数胎中年,足为二十;若犹不满,又听以闰月足;若复不满,又听以沙门年足。”(卷第八)
在母胎内的时间可按通常九个月(270天)计算,那么从出生之日至受戒之日,足够6450天(20×12×28−270),就可满足受戒年龄。考虑一年基本365天(不算闰月),再考虑十九年有七个闰月(三个三年一闰,两个五年两闰),十七岁有六个闰月,那么出生后的实岁最低应不小于十七岁两个月(17×365+2×31+6×30=6447),否则受具足戒应是不得戒。
【沙弥】“又听以沙门年足”,何解?
【贤佳】即是《四分律》中说的“若数一切十四日说戒以为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