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传戒律的振兴
(20210512)
(一)
【贤佳】《从南京兜率寺举报事件看宗教管理》(https://www.zhengxinfofa.cn/3712.html)所说内容想聆听您的看法,欣愿您方便时指教。
【居士】从根上解决,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1.僧团属于一个什么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沿用公司法或者慈善组织等等的管理办法?比如,采用股份管理的方法来组织。
2.僧团的寺产,所有者是谁?发不发产权证?
3.僧团的内部管理办法是什么?
4.寺庙分几种类型,比如子孙庙和十方丛林。这个分类是不是法律固定下来的?
5.寺庙的管理者,比如方丈或者谁,他跟寺庙是什么关系?是雇佣关系?寺庙自己雇佣方丈?还是所有者?寺庙就是方丈个人的,所有的僧人都是方丈的员工?
6.方丈具有哪些权力?比如,召开羯磨大会的权力,开除僧众的权力,多大额度内使用现金的权力,变更法人的权力……
这些事情只要一琢磨,就头疼得很。只要把上面这些问题,依次列出,弄一个方案出来,问题其实就解决了一半。
就管理来说,需要的都是制度,任何一个提倡道德的管理者,一定会失败的。历史上这种例子不胜枚举。佛教界需要的是一个现成的可行的纸质的管理方案,这个是法师可以用心的地方。光提倡道德就能解决问题,那不太可笑了?
其实简单的想想,就有很多办法,比如规定,任何寺庙的方丈不能接触钱。在实行股份制的寺庙里面,所有股份分给大众或者上座长老,方丈不能占有寺庙的一丁点股份,把钱和权完全地分开。钱、权、人,三个分开。权力只能管理日常事务,不能涉及人员变动。诸如此类的办法,太容易不过了。
一个寺庙出现问题,居士声援,或者指望佛教协会,这都没有意义。佛教界最缺的,是明确的制度。法师可以搞一个版本的制度出来,然后发布出来,如果有寺庙原意实行这个制度,就加入列表发布出来,这个就相当于一个认证。这个认证,是法师自己认证的,别人啥也说不出来。我作为一个居士,看到有寺庙通过了这个认证,就会想:“这个寺庙规矩,我要多支持……”
一个寺庙一个寺庙地出现问题,哭天喊地,找政府,发动居士,全部都是歪门邪道啊!
【贤佳】感谢辨析提示!制度的问题还需深思、摸索,我觉得根本还在于制度应辅助戒律的尊学、实行,否则制度难免被人投机利用。我先随缘随力倡导戒律吧。
【居士】戒律问题也是非常艰难啊!居士阅律的问题,现在就不少人无理反对。比丘戒,大迦叶长老要求:佛未曾制不得新制,佛已经制的不得废弃。中国实行的比丘戒,根本不是《四分》《五分》《摩诃僧祇》之类的原本比丘戒,而是自己随便删减的南山律。比丘戒还有传承吗?藕益大师就认为没有了,甚至自己退戒。有自己退戒的道理吗?太虚大师在的时候想从南传僧团重新接比丘戒过来,也失败了。问题是什么呢?法师打算如何弘扬比丘戒?
【贤佳】南山律没有删减比丘戒。道宣律师《新删定四分僧戒本》(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07_001.xml)是删定翻译的词句,而戒条本身没有增减。您可对照《四分律》中的戒条,并可对照佛陀耶舍译《四分僧戒本》(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30_001.xml)。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说:“‘布萨’‘说戒’,华梵双标,言成重复。《删定戒本》改前云‘众僧说戒’,则人、法两举;后云‘和合说戒’,则忍可已彰。……《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无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录正经,仍随佛解,即为注述’是也。但以翻传词尚淳质,故仍删定,专被诵持;对于律解,义同文异。故知注释须准古文,若但诵持,可依《删定》。……旧《戒本》云‘若自手捉钱,若金银’等,语滥后戒,故须简之。《删定戒》中改‘捉’为‘受’,则无滥矣。”(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96c0501)
道宣律师编写《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是删补前人的疏钞,使僧团戒法、僧人戒行更加正确、完整、契机实用,辅助佛制戒律的实行,不是删减佛制戒律。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问:‘上明所“删”,为律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两异,今为分之。谓本宗、他部大小经论,西土、此方先贤文纪、诸家钞疏,但使今《钞》引者,并是取文,皆属“钞”字。至于诸师情见,或笔于文,或传于口,今《钞》不录,削除之者,并是所删,即“删繁”字摄。应知删补之义,《钞》文前后时或有之,岂得凡见引文,例称删补?传迷来久,学者深须究之。’
“问:‘如戒本、缘起、广解辨相,律藏文广,今《钞》不引,岂非删律?’答:‘律是圣教,今家所宗,但可取文,岂宜删去?一者,下文指广如《律》,并及《大疏》,何得率尔例斥为繁?二者,“钞兴意”中,但云“情见繁广”,不云“删律”。一家宗部,并无此语,如何不思,辄见轻谤?’
“‘若尔,“说戒篇”云“今以普照、道安二师为本,余则取律诚文删补取中”,岂非删律?’答:‘此迷语也。彼以古师仪式有阙有繁,故凭本律删彼所繁,补彼所阙。是则繁阙在二师之本,删补属今《钞》之用,据斯以言,弥彰上义。’
“问:‘若不删律,应即删疏?’答:‘但是异端,或文或说,岂局于疏?及乎取彼要当,还属“钞”取,自余不引,始号“删繁”。故“钞兴意”中但云“情见”,不言“疏钞”也。’”(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58a0901)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说:“常恨前代诸师所流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钞,至于显行世事、方轨来蒙者,百无一本。时有锐怀行事,而文在义集,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或单题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办前事,并言章碎乱,未可披检。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领会者非精炼莫悉。余因听采之暇,顾眄群篇,通非属意,俱怀优劣,斐然作命,直笔具舒。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及西土贤圣所遗,此方先德文纪,搜驳同异,并皆穷核。长见必录,以辅博知;滥述必翦,用成通意。或繁文以显事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或征辞而假来问,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并现行羯磨、诸务是非、导俗正仪、出家杂法,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用济新学之费功焉。然同我者则击其大节,异说者则斥其文繁,文繁谁所乐之?良由事不获已!何者?若略减取其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评不急之言,于钞便成所讳。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救急备卒,勒成三卷。”(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1a0601)
正因为道宣律师所做的工作,所以四分律在中国汉地流传千年没有分裂律派,而斯里兰卡、泰国等南传佛教国家的戒律分成多个部派乃至不共诵戒。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https://www.zhengxinfofa.cn/1658.html)。
蕅益大师、弘一大师等人是高标准严格示现激励当时之人,不可作为确定事实和普遍标准。具体辨析可参看:
《与南传法师关于汉传得戒问题的辩论》
《一些交流讨论(20190103)·(十一)》
《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三·(四)》
现今弘扬比丘戒,宜大力破斥一些错见偏执,特别宜发动居士了解僧戒、监督僧人戒行,同时随力弘扬比丘戒法内容,揭批错见滥行,推动学戒、持戒。如果众多人学戒、持戒做起来了,其福善应会感得制度、人事等随顺正法、正道,否则好的制度难以落实或被人曲诈利用。
如《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说:“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故《律》云:‘如是诸佛子,修行禁戒本,终不回邪流、没溺生死海。’又《戒经》云:‘若有自为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法,此是诸佛教。’故结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见》云:‘毗尼藏者,佛法寿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0a1801)
《灵峰宗论·答比丘戒五问》(〔明〕蕅益大师)说:“问:‘罪因讥嫌,制有随方,此方不讥,何乖圣训?又时丁末运,外缘不丰,内因微薄,必欲纤毫无犯而演教弘宗,则佛法不能广布,完小节而失大益,岂菩萨本心?’答:‘如来一切知见,普为大千众生而制戒律,六群等亦大权示现,曲体末世情态而示犯缘。正由人情懈怠,不肯轻重等护,致成末运。今欲弘宗演教,必以持戒为本。内因淳厚,外缘自丰,‘白毫相中一分光明’决非诳语。若以戒为小节,便成谤法,谈宗说教皆是儱侗瞒盰,设获外缘,总名魔业,何益正法哉!’”(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J36/J36nB348_003.xml#pJ36p0317a0101)
(二)
【居士】僧团、寺院如果严格遵守佛法戒律、丛林清规,世俗宗教法规、制度能得到严格执行,寺院不法住持(负责人)、佛协不法官僧、宗教管理部门贪官等以权谋私能被依法追责,寺僧呈现的面貌自会清净庄严、生机蓬勃。现在的问题是僧人多不遵守戒律,在寺院内部或向往寻求“王治”都得不到惩治。宗教法规不能严格执行,有些不法僧人、官员利用权力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强行安插寺院负责人、包庇伪滥僧等),以共谋通过寺院敛财、侵吞寺院财物。这些不法力量对僧团、寺院、佛教的破坏力度非常大,但因为有权力在手或与权力勾结,很难被查处。戒律和宗教法规对他们没有威慑力,再好的制度,甚至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自然乱象迭出。
【贤佳】是的,在内忧外患的纷繁乱象中,僧人、僧团、佛教整体宜应回归戒律、落实戒行、倡导学戒持戒之风,固本强身,扶正祛邪,否则正气不足,难免邪侵。
如《灵峰宗论》(蕅益大师)说:“我念末劫苦,破戒为第一;我思救苦方,无越毗尼藏。毗尼若住世,正法永不灭;行成果斯克,教不属空言。”(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J36/J36nB348_001.xml#lgJ36p0262c1901)
另外可参看:
《从滥护非法违建看如何爱国爱教(续三)·(八)》
《论佛教商业化》
《辨破滥改佛制祖规的妄说》
《论学戒、持戒之二》
(三)
【居士】目前汉传的寺院如果说要安稳修行,衣食方面完全没问题,都有善男信女供养,要说僧人饿死,近代闻所未闻。路边的乞丐都不可能饿死,何况是释迦牟尼佛的弟子。现在的寺院无论是条件,还是设备设施,比过去不知道好多少倍,正因为条件上去了,僧人开始堕落了。电脑,甚至僧人的寮房都安有电视机。电脑、手机等科技产品只能是用来辅助佛法,如果用来聊天嬉笑,那简直就是不敢想象。且寺院出行多有小车,红尘滚滚老百姓出门都还在挤公交、挤地铁,僧人何忍不好好修行呢?开小车出去游玩已经是小庙的常事,道业未成,还有心情游山玩水。有些僧人堂而皇之地在饭店吃肉、吃鸡蛋,这已经是常态化,毫无避开感。人群中,僧人会显得格外突出,如果此时放荡行为,毫无威仪,只会让众生说三道四。僧人还是得有持戒意识,这样才能让人尊重,也不至于会出现“二宝居士”。如果僧人不持戒,那和俗人没什么两样,就像印光大师说的“今僧多败类”。现在很多的居士认真持五戒,希望僧人也能提高品行,弘扬佛法不是乱喊口号,是要拿出实际行动出来的。爱国爱教不能随便乱说,要具体体现出来,僧格还是要树立起来,因为他们是“人天师表”,要对得起这个称呼。末法还是佛那句话:以戒为师。居士要靠三宝,靠僧宝教化。居士毕竟广大,在这世间也是起大护持弘扬佛法的担当的。
【贤佳】很好的分析、提示!《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元照律师)说:“佛、法二宝,并假僧弘;僧宝所存,非戒不立。如‘标宗’中,‘顺则三宝住持,违则覆灭正法’。又如《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三宝不断’等。”(卷上)
【居士】《四分律》:“持律人有五功德:戒品坚牢,善胜诸冤,于众中决断无畏,若有疑悔能开解,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卷第五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59.xml#pT22p1004b2816)
《十诵律》:“问:‘过去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又问:‘未来佛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又问:‘今世尊法几时住世?’佛言:‘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名法住世。’”(卷第四十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3/T23n1435_048.xml#pT23p0346c1412)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若凡经中有随律经时说呵者,尽波逸提(注:堕罪)。除随律经,说余经时随多随少呵者,尽突吉罗(注:轻罪)。问曰:‘何以说呵戒、随律经等罪重,余经罪轻?’答曰:‘戒是佛法之平地,万善由之生。又戒,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无戒者则无所依,一切众生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泥洹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璎珞,庄严佛法。是故罪重。’”(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3/T23n1440_006.xml#pT23p0543a2211)
“戒为无上菩提本”,戒律真的太重要了!
(四)
【居士】有人留言:
僧团问题挺多,俗人本不宜过多干涉,但如果僧团内部无法解决的话,还是需要仗外部护法来解决的。这在历代高僧弘法故事中都有讲到。佛教中流传的话是:“居士怕因果,因果怕和尚,和尚怕居士。”一物降一物。居士如果没有正见的话,联合坏和尚里应外合破坏寺院也是时有发生。所以,培养居士正见很重要。居士要护持正法而不是助纣为虐,如当年虚云和尚在南华寺时李汉魂将军护持虚云和尚一样。居士对僧团的行为有些是要隐恶扬善,有些必须公开揭露,善于衡量轻重得失。僧俗相互辅助前行,内外结合方能扫清魔障。
【贤佳】很好的分析、提示!《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夫道俗相资,有逾影响,虽形法两别,而所趣攸同,是故沙门处世,道缘须立。若不假彼外护,则无附法之心。既能受供资身,理须以法济俗,故得光显佛日,住持像运,使正法隐而重流,僧徒灭而更立者,其在兹乎。而浇末寡识实多,明律知时人少,凡厥施化,止出喉心,于彼正教都无诠述,所以事起非法,言成讹滥,反生不善,何名引接?皆由自无方寸,师心结法。故《善见》云:‘随逐恶者,皆由无智,妄解佛教,诽谤如来,作诸恶业,广生邪见。’……《大集》云:‘无量众生白佛“护持法”故,佛赞言:“善哉!诸大檀越!”’又云:‘破戒比丘,处众说法,不得受信施如葶苈子。破戒相者,乃至受蓄八不净物,名滓、曲、幻、贼、醉、旃陀罗等沙门也。’”(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38a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