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戒者僧籍的取消
(20210906)
【居士】有人留言:
真希望能有一条规定,破根本戒比丘(尼)取消僧籍,免得败坏佛教、祸害信众。
【贤佳】可回复:
佛教戒律明确规定破重戒比丘、比丘尼应该灭摈,即取消僧人资格。中佛协的规章制度对此说得含糊。
如《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1993年)》说:“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js/hb/2012-03-15/491.html)
《中国佛教协会新修订规章制度汇编(2019年)》(https://mp.weixin.qq.com/s/Yj2dBnXAZcGSxCarFVytMQ,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506&id=40674)中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说:“第二十七条 寺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佛教戒律、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寺院规约、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僧众的管理,对违戒违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寺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其中《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说:“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其中《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说:“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三)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的;(四)涂改、伪造戒牒或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
对破重戒应灭摈、取消僧人资格,都说得含糊,新近(2019年)的规定比早期(1993年)的更含糊,有赖于“执法者”酌情把握。
国宗局的相关法规也含糊,难以实际落实。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02-09)(http://www.sara.gov.cn/bmgz/351322.jhtml)中有相关的说法:“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如果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应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而宗教团体不做,那么似乎就不取消了,这对宗教团体负责人破重戒者尤其如此,除非严重违法乃至引发严重社会舆论而有必要“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这方面的法规制度可能确实需要修改完善,尤其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落实。
相关辨析可参看:
《从南京兜率寺举报事件看宗教管理》
《论宗教政策不应容护破戒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