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十

戒律答疑讨论之十

(20200225)

(一)

居士我用单位的打印机打了不少自己的学佛资料,纸用的自己的,但是打印机和墨都是单位的,其他居士说,我这样涉嫌违背了“不盗戒”。给单位钱吧,不现实,我们这个校区不是法人单位,没有财权的。自己买一台吧,使用效率不是很高,去外面打吧,不方便……。总之,觉得处处是陷阱,一不小心就违反戒律。我自己也很惭愧,每天都忏悔。

贤佳一般单位是默许的,如同职工福利。可跟单位领导报告一下,或直接给单位打印机买墨盒或多买打印纸公用算作补偿费用,那么就完全清净。

(二)

居士《居士乱接受僧人的物品,罪过大的不得了!》(2020-02-17)

https://mp.weixin.qq.com/s/8aJU8jiR_JJDc4RWhRZS5A

(摘录){出家人如果有所求,而以任何信施物品馈赠,不论是私有或常住公有,凡是馈赠予官员和出家修道人、在家居士等,都犯了戒律的规定,纵然是为了三宝也犯。正如古德在律中所言:“又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种种信施物,为三宝、自身乃至一切,而与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

若僧人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私自馈赠、取用,不论物件所赠对象是谁、理由如何,均犯偷盗戒,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至少也是现前僧物。所谓十方僧物,是属于十方所有、一切僧众所有的。所谓现前僧物,是属于现在共住一寺的僧众共同所有。这比偷盗个人物品的罪过要大得多。所以出家僧人不得私取公物自用,当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官员、出家人、居士等。

在《重治毗尼事义集要》中言:“《毗婆沙》云:‘凡出家人,无为无欲,清净自守,以修道为心。若与俗人信使往来,废乱正业。又复以物赠遗,则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敬,不得物者,纵使贤圣,无爱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利,又复倒乱佛法。凡在家人,应供养出家人,而出家人反供养白衣。……若以少物赠遗白衣,纵使起七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如来真实法身。若以少物赠遗白衣,正使得立精舍犹如祇洹,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三宝。若以少物赠遗白衣,纵令四事供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一切圣众。若有强力欲破塔坏像,必以赠遗得全济者,当卖塔地花果,若塔有钱,若余缘得物,随宜消息。若有强力,欲于僧祇作破乱折减,僧祇地中随有何物,卖以作钱,随缘消息。若僧常腊,若面门腊,或有强力欲作折减,随此地中所可出物以消息之。父母是福田,则听供养。僧祇人作役,此则应与。若施主欲与众僧作食,欲知法则,此亦应与。一切孤穷乞丐,怜愍心故应与。’”又律中言:“若得衣食,与父母,与病人,与小儿,与妊身人,与牢狱系人,与寺中客作者,若种花果,自取花乃至教人贯花持供养佛法僧者,一切不犯。”

所以,学佛居士不可妄加接受寺院及僧人的物品,僧人亦不可随意将自己之物给赠在家居士。但有物品多余,可供僧众及父母等。又居士倘在寺院发心做义工,寺院提供免费吃住,此则无妨。又或一些居士,发心护持照顾僧师,为僧师作役,为僧师的侍者,而僧师赠与相关物品于此位居士,此位居士受之亦无妨也。如文中说:“僧祇人作役,此则应与。”又僧人的父母受僧人的供养物,彼将此等供养物赠送其他在家白衣等人,则非律中所言之不如法事。

但凡真心学佛居士,除服侍照顾僧师、为僧人作役,及自己生病等等如法因缘外,不可妄加接受僧物。如昔日曾有受之,当真心忏悔,后不再受,真信切愿,老实念佛,求生极乐。不可见佛经言此受僧物的罪过,而便恐罪重不得往生。如此之人,诚是痴人!当知真心忏悔,后不再受,真信切愿,求生极乐,何罪不得消?切莫学痴人,自设障碍,自己阻止自己往生净土。}

前几天看到这篇有关“居士是否能接受僧人赠送的礼品”的文章,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居士所关心的。请教法师:到底是否能接受僧人赠送的礼品?不收似乎有点不通人情,收了又有罪过(当然一般来说居士也是会供养法师的)。

贤佳如果是僧人个人物品,在戒律开缘之外给居士,僧人犯“污家”的小罪,接受的居士不犯盗。

如果是僧物(僧团公物),在戒律开缘之外给居士,僧人犯盗,罪业很重。居士如果知道是僧物而接受,也犯盗;如果以为是僧人个人物品而接受,那么不犯盗,但相关的业不好。

(三)

居士向法师请益:1.有一次在寺院时,有位法师吃过饭从斋堂出来,手里拿了一块瓜(我们在那里吃饭时每人一份饭,还包括水果,应该是分给法师的一份),法师把那块瓜给我吃了,我也不懂就吃了,应该是犯戒了吗?该怎么忏悔呢?

2.原来供佛的桌子,搬家后换成其它的桌子了,原来的桌子可以随便处置吗?算是佛物吗?是佛物的话,该怎么处置呢?

贤佳1.那瓜是属于僧人个人的,在戒律开许之外给人,僧人自己戒不清净,居士接受不犯戒。

2.本意长期专门供佛的桌子,如同佛龛,属于佛受用物,宜应继续作供佛用,不应转作其他用途。如果本意不是长期专门供佛,只是随缘临时用来摆放佛像,那么可以随意改换其他用途。

关于佛物、僧物更多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三(20191222)·(五)~(七)》(http://www.mzhy.org/20191222-09/)。

居士但如更换更好的供佛物品,旧的怎么处理呢?比如我家新买了漂亮的琉璃供佛水杯换下了原来供佛的水杯(盖子打坏了),那原来的如何处理呢?

贤佳如果是佛龛、佛衣等“佛受用物”,旧的应继续保持原本用途,或者收存起来,不能改换其他用途,因为是佛法身表相,如同佛像。

如果是香、花、水杯、果盘等“供养佛物”,可以等价更换(考虑折旧,超价更好),旧的可以随意处置。

如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别。’《戒疏》续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行宗》释云:‘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证,所下征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疏》言‘不得差互’者,虽此等物朽烂破坏,不许卖此转制他物而供养佛。唯应别制新物供佛受用,于其烂坏之物仍旧存奉,不可弃毁或取贩卖。故《事钞》引《宝梁经》云:‘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

“《戒疏》续云:‘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行宗》释云:‘属佛物,即钱宝、人(塔仆)、畜等物。’《疏》言得转得货易者,于此属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物,可以随宜贩卖,买取供养具等而供养佛。此云‘属佛物’,与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异,因钱宝、田园、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系属,故云‘属佛物’耳。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宝,或别指施佛、施法、施僧。别指施者,各有所属,不得互用。今云属佛物,即是别施佛者,虽许转贸,而所易得仍属于佛,不容有滥。

“《戒疏》续云:‘三,供养物。以幡、花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供养物者,即是香、灯、花、幡供具之物。《疏》言以幡、花等得货易者,此亦有别。花等可以转贸他物供佛,与前属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转变,不可转贸。故《资持》云:‘若佛幡多,得作余佛事者,谓改作缯盖、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不同前花可持转贸。’

“《戒疏》续云:‘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行宗》释云:‘物即饮食、果实等。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四)

居士现在的出家众大部分都让居士修忍辱,不能说。*居士经常发揭批的文章,朋友圈就有几个法师劝她不要造口业,还说:“你证悟了吗?你知道人家是什么身份?”不管什么身份,难道不对的不能说吗?这佛教界不对的我们在家居士到底能不能批评呢?曾有人跟我说,要知道自己的定位,出家人的事情轮不到居士管。哪里敢管呢,只是觉得明显不对的跟同修提醒下而已。

贤佳出家人事不由在家人管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僧团、教界内部管得了,否则就需要居士来管,乃至需要王臣(政府)来管,这是《大般涅槃经》《十轮经》等佛经里倡导的。另外,如果僧人宣扬邪见,那么不论僧俗都可以质疑、批驳。

如《大般涅槃经》说:“‘如来亦尔,视坏法者等如一子。如来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诸国王及四部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学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毁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卷第三)

《大方广十轮经》说:“优波离白佛言:‘世尊!若造恶行比丘实有过罪,而恃白衣一切势力,或恃巨富财物等力,或恃多闻,或恃辞辩,或恃弟子,如是等力,众僧当共和合持修多罗、持毗尼、持有戒德僧者,不取其语而用势力,有如是等,应当云何?’佛即答言:‘应诣国王、大臣、宰相如法治罪。’”(卷第三)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汝观如是刹帝利等无量有情,亲近如是破戒、恶行、非法器僧,退失一切所有善法,乃至当堕无间地狱。是故,欲得上妙生天、涅槃乐者,皆应亲近、承事供养胜道沙门,谘禀听闻三乘要法,或求示道、命道沙门。若无如是三道(胜道、示道、命道)沙门,当于污道沙门中求,虽复戒坏而有正见,具足意乐及加行者,应往亲近、承事供养,咨禀听闻三乘要法,不应亲近、承事供养加行、意乐及见坏者。”(卷第六)

唐朝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僧网大纲篇》说:“《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王等不治,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世修戒施惠,则为灭失。’……《十轮经》云:‘……破戒比丘为不信所烧,自堕恶道,能令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护,不听谪罚。四方僧众布萨、自恣,三世僧物饮食、敷具皆不预分。优波离白佛:“若非法器,云何驱遣?”佛言:“我不听俗人讥诃,比丘得作。”’……《涅槃》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又云:‘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恶者?’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外有善相,识闻广,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愚暗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恶门者,理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前又是。’”

陈朝慧思大师《法华经安乐行义》说:“若有菩萨行世俗忍,不治恶人,令其长恶败坏正法,此菩萨即是恶魔,非菩萨也,亦复不得名声闻也。何以故?求世俗忍,不能护法,外虽似忍,纯行魔业。菩萨若修大慈大悲,具足忍辱,建立大乘及护众生,不得专执世俗忍也。何以故?若有菩萨将护恶人,不能治罚,令其长恶恼乱善人,败坏正法。此人实非,外现诈似,常作是言:‘我行忍辱。’其人命终与诸恶人俱堕地狱,是故不得名为忍辱。”

明朝莲池大师《竹窗随笔》说:“世有言:‘人不宜见僧过,见僧过得罪。’然孔子,圣人也,幸人知过;季路,贤者也,喜过得闻。何僧之畏人知而不欲闻也?盖不见僧过,为白衣言耳,非为僧言也。僧赖有此,罔行而无忌,则此语者,白衣之良剂,而僧之砒酖矣!悲夫!”

(白话翻译:“世有传言说:‘人们不宜看僧人的过失。如果寻觅僧人的过失,本身也有罪。’然而孔子是圣人,庆幸有人能指出自己的过失;子路是贤人,听到有人指出自己的过失就欢喜。为何僧人有过,反而怕人知道而不愿意听人指出呢?其实,‘不见僧过’这句话,是对在家居士说的,不是对僧人说的。如果僧人依恃这句传言,举止随便而无所忌惮,则此语对在家居士是良药,而对僧人是砒霜鸩毒了!可悲啊!”)

如果说“出家人的事情轮不到居士管”,那么出家人的衣食住行也不应由居士管,出家人应自食其力。

居士】出家法师会说:“出家人的衣食住行是给你们在家居士种福田的。”

贤佳】前提是出家人持戒,至少秉持正见,有惭愧心,否则不成“福田”,浪费信施。

如《大方等大集经》说:“佛告王言:‘大王!若有富伽罗具造诸恶,于三恶趣不能勉离,如是之人受他田宅、园林、象马、车牛、资生之具,如此之人非佛弟子、非沙门、非释子,于三世佛法中是大罪人。……是故,大王,若有欲得自利利他者,于彼破戒人所不应拥护。何以故?若有供养彼恶比丘,失人天善根,断三宝种,堕诸恶趣。’”(卷第三十四)

《佛藏经》说:“破戒比丘以他财物自养其身,我说此人为重担者。所以者何?行者、得者应受供养,破戒比丘非是行者,非是得者。是故,舍利弗,破戒比丘当于百千亿万劫数割截身肉以偿施主,若生畜生,身常负重。所以者何?如析一发为千亿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供养,况能消他衣服、饮食、卧具、医药?舍利弗!破戒比丘着圣法服,犹尚不应入寺一步,何况得受一饮之水乃至床榻?何以故?舍利弗!如是恶人于天人中是为大贼,一切世间皆应远离。”(卷第一)

《大般涅槃经》说:“若声闻僧中,有假名僧,有真实僧,有和合僧,若持戒、破戒,于是众中等应供养、恭敬礼拜。是优婆塞以肉眼故,不能分别,喻如彼人不能分别雪山甘药:谁是持戒?谁是破戒?谁是真僧?谁是假僧?有天眼者乃能分别。迦叶!若优婆塞知是比丘是破戒人,不应给施、礼拜供养。若知是人受蓄八法,亦复不应给施所须、礼拜供养。若于僧中有破戒者,不应以披袈裟因缘恭敬礼拜。”(卷第六)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有无惭憎,毁破禁戒,不成三乘贤圣法器,既自坚执诸恶邪见,亦能令他执恶邪见。……如是破戒恶行苾刍非法器者,种种诱惑真善法器诸有情等令执恶见。彼由颠倒诸恶见故,破坏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所有净信、戒、闻、舍、慧,转刹帝利成旃荼罗,乃至筏舍、戍达罗等成旃荼罗。此非法器破戒苾刍,并刹帝利旃荼罗等,师及弟子俱断善根,乃至当堕无间地狱。善男子!如人死尸,膨胀烂臭,诸来见者皆为臭熏,随所触近烂臭死尸,或与交玩,随被臭秽之所熏染,如是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随所亲近破戒恶行非法器僧,或与交游,或共住止,或同事业,随被恶见臭秽熏染。如是,如是,令彼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退失净信、戒、闻、舍、慧,成旃荼罗,师及弟子俱断善根,乃至当堕无间地狱。”(卷第五)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道宣律师撰钞,元照律师撰记)说:“〖钞〗《涅槃》云:‘……若优婆塞,知此比丘破戒受蓄八法,不应给施,又不应以袈裟因缘恭敬礼拜。若共僧事,死堕地狱。’《十轮经》说,据不知持犯者,并须恭敬。又《涅槃经》穷终极教,不用亦得,以护法故,小小非要。〖记〗《涅槃》了义,废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废所以:《涅槃》护法事重,《十轮》为存俗信,故云小小。”(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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