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金不昧
(20210617)
(一)
【居士】文章《工作中领导带着下属一起妄语,该怎么办?》(https://mp.weixin.qq.com/s/koHtsWkCpQsCQUOpLAP-VA)有人留言:
在马路上看到十元钱,捡起来献爱心好不好?好啊!您如果真能这样做,那就太好了!自己已经丢失了的现金,无论多寡,皆应视作遗弃物。从主观上来说,每个人都希望失而复还,但从金钱和利益至上的今天社会现实来看,失而复得又是多么地渺茫,不能说不会出现,可惜概率太低。作为一名佛弟子,以不贪财和行财布施为本,既然您有幸遇到了别人丢失在马路上的十元钱,那么就索性将它捡起来献献爱心,送给跪在马路旁边、前面放着一个小盆的那人吧!也许那个人才更需要这十元钱!既然您无一丝盗心,那么又何来犯盗戒之事(具五缘犯盗戒,其中必存盗心!且记)?况且您还有施财行善之心,故学人必须随喜赞叹,善哉!善哉!
【贤佳】可回复:
虽是善心,但不清净,且有深患。相关辨析可参看: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六·(三)》
《戒律答疑讨论之十四·(一)》
损财为盗,并非私占为盗。另外,可能痴心犯盗。
如《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非理损财’解盗,无义不收。……攻击破村,烧、埋、坏色,皆犯重。”(卷中)
《四分律行事钞》说:“善心犯戒,谓如《僧祇》中,知事比丘暗于戒相,互用三宝物,随所违者并波罗夷(重罪)。”(卷中)
捡钱不还主,即是盗心盗业。捡到的钱怎么处理,用于个人,或做爱心布施,是另外一个业。业别别结,过不掩功,功不掩过。若乐于做爱心布施,用自己的钱财就好,清净无过,不必贪图不净功德。
【居士】留言者回复:
“损财为盗,并非私占为盗”,不予而取为盗,并非失财为盗(倘若自己财物丢了,难道也算盗吗?这叫丢,不叫盗)!贪污侵吞公款,私占公私财物等等,且问私占如何不叫偷盗?
“别人捡是别人的事,您可将不捡的功德回向给失主和众生。不捡随顺于清净不盗,功德可能胜过捡钱做爱心。”
别人捡当然有别人的因果,可您若视而不见也不去捡,扪心自问能有功德吗?您只是一个过客,不捡那十元钱就和功(功德)或过(过失、犯戒)无关,也谈不上您就是清净,更不及别人去捡钱献爱心。因为你既没去捡,又没去献,所以你就没有献爱心;人家捡了又献了(说明人家没有冷漠心、昧占心和贪污心,还有良心和善心),人家就胜过你这个愚痴的心,胜过你这个怕犯盗而不敢行善的心(其实那个献爱心的人因为没有昧占心,还不叫犯盗)!再举一例:您总不会认为不献血比献血还更有爱心、更有善心、更清净、更有智慧吧!?
【贤佳】“损财为盗”,是指损他人的财,损自己的财不成盗。“并非私占为盗”,是指并非私占是盗的准确定义,例如劫富济贫虽然不是私占,也是犯盗。“不与而取”,也并非盗的准确定义,因为可能作己有想、亲厚想而取,虽然是“不与而取”,但不犯盗。且“与取”也可能是盗,如买东西时商店多找钱,贪昧不还即是犯盗。
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说:“有人言:‘“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为劫,“畏主觉知”为偷,“不与取”者明主不舍。’然则‘偷’之与‘劫’,名局义乖。‘不与取’者,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滥。何者是耶?四句分之:初、与取不是盗;二、与取而是盗,如俭分食,错得二饼等;三、不与取是盗;四、不与取非盗,如亲友意、暂用等。是以众名,俱不标戒。若举‘盗’者,名通彼此,损盗义尽,又无非盗之滥,故云‘盗’也。”(卷第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14_002.xml#pX39p0820a2401)
内心知道捡钱不还主属于犯盗,不做此犯盗事,即是持戒,即是功德。
【居士】留言者回复:
请问法师两句:拾金不昧是行善不?拾金不昧(奉献爱心)算犯盗不?
【贤佳】拾金不昧而还主,是净善。拾金不还主即是昧,即是犯盗。所拾金做爱心奉献,是善行。过不掩功,功不掩过,善恶夹杂,感不净果。
【居士】留言者回复:
拾金的结果有四:其一,不昧,物归原主,这是上善;其二,不昧,交给了警察,由警察最后转交了原主,这也是上善;若一直由警察保管,这是中善;其三,不昧,交给了乞丐或慈善机构,献了爱心,这是下善;其四,昧了,自己吃喝玩乐享受,把钱花掉了,这是恶!
学佛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前三种可以自由选择,第四种坚决避免。但决不宜选第五种:不捡而过!这就是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表面上看似是中立、清高、清净,但其实是见善不行,迷昧因果也!
【贤佳】宜应以戒为师,才是净善。
【居士】留言者回复: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
我真没想到,一个“以经为则,以戒为师”的法师,竟然不如歌曲《一分钱》里小朋友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居然还炮制出了一个“拾金不还主即是昧,即是犯戒”的戒律,这能是佛戒么?
拾金不还主之人中,有不还主而昧者,亦有因不知主人是谁,无法在拾金后及时联系到失主而未还主的情况!在未找到失主之前,虽未还主,亦不为昧,不叫犯盗也!
【贤佳】可回复:
本意还主,还及还主(待主、寻主、招领等中),或交给他人(如警察)还主,是净善,不是昧。
一分钱、十元钱是小事,昧而不还主的过失轻微,可忽略不计。但如果是一万、十万元等大额资金,捡去做爱心慈善,而失主可能是待那钱救命的,如此岂无罪过?
【居士】留言者回复:
善意提醒法师:请别转移话题!学人是就居士在马路上看到十元钱,是视而不见还是捡起来在网上献爱心,究竟是哪一种更好,而展开辨论或者说讨论的!前提并不是您假设的看到一万元或十万元等大额资金!如果是一万元,甚至是五百元或者1000元,佛弟子不应该守金待主吗?谁还敢拿去献爱心或供养三宝?学人自是不敢,也不愿这样做!这就是另一个辨题了!辨论最怕的就是偷换辩题、转移话题。
【贤佳】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过失大小不同。如偷盗十万元是盗,偷盗一分钱也是盗。比如您说五百元钱则不敢捡去献爱心,那么对四百九十九元敢吗?三百元呢?一百元呢?……您怎么确定净善与非净善的标准呢?
【居士】留言者回复:
原问题是:在马路上,看到十元钱,一种是视而不见,第二种是捡起来,然后在网上献爱心,哪种好一点?
您老是在转移话题!回到原问题,这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我作为一个佛弟子,必然选择后者,拾到十元钱去献爱心,不知法师您会怎么做?难道您会因为学了一大堆戒律而去选择前者,视而不见吗?
【贤佳】我会选择前者,因为不能保证失主不会返回寻找(可能是小孩、乞丐或孤寡低保老人等贫困者丢失的),且引人讥嫌(旁观者可能认为我想私占,即使声称做爱心,他人可能存疑)。另外此是小钱,虽然过失小,做爱心的效用也小,不值得为此花费时间、精力(捡钱、存钱、上网捐钱等),不如直接用自己的钱财更多捐赠。
作为僧人不同于居士的,僧人不应手捉钱,除非在寺院或临时住宿处看到大额金钱需要捡起来看护、招领。
以下比丘戒对比丘的相关要求可作参考:
《四分律行事钞》说:“《四分》云:‘若在寺内、寄宿处有宝,自捉,教人举,当识囊相、器相,开解看几方圆、几新故。有索者,问相貌,同者还;不相应者,云“我不见此物”。若二人同来取,语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罗(注:突吉罗罪,即小罪)。若余处捉遗落物者,堕(注:堕罪)。’
“《僧祇》:‘若见遗衣物者,当唱令之。无主者,悬高显处,令人见。若来取,问何处失,答相应者与。无来者,停三月已,若塔园中得者,作塔用;僧园中得者,四方僧用。’‘若贵价物,金、宝等,不得显露;屏看相已,有认相应,对多人前与,教令受三归,语云“佛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无人来者,停至三年,如上处所当界用之。’”(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74b0401)
古代儒家高士对明显无人认领的金钱不捡拾占为己有,也不用之做善行,而是“视而不见”,这是清净正直的品节。
如《沙弥律仪毗尼日用合参》(明朝莲池大师集,清朝济岳法师笺)说:“锄金不顾,世儒尚然。〖笺〗《世说》:管幼安,讳宁,与华歆园中锄菜,见地土有片金,管挥锄与瓦石无异,歆捉而掷去,时人以此定管、华之优劣。乐羊,尝行路得遗金一饼,还与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金求利以污其行乎?’羊大惭,乃捐金于野。《高士传》披裘公者:吴人延陵季子出游,见道中遗金,时当五月,见披裘负薪,顾令彼取金,公投镰瞋目,拂手而言曰:‘何子居之高,视人之卑耶!五月披裘而负薪,岂取遗金哉!’季子大惊,而问其姓,曰:‘吾子皮相之士,何足语姓名哉!’”(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60/X60n1120_001.xml#pX60p0366b2201)
【居士】留言者回复:
学人感觉上当了:那个居士提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如果选择前者,会显得清高、冷漠、没有爱心,但不会犯戒;选择后者虽然不一定犯盗戒,但也不是上善、中善,顶多也就是下善,上善是原地等待,物归原主。但您会为了十元钱而等待下去吗?等待多久失主会来?这都是未知数!如果非要二选一,我宁愿选择冒着犯盗戒的风险(理论上十元不够四钱,不算犯盗戒)也要去行小善,总比不犯戒但如空气一样要好!如果是还有别选,那我就选交给警官保管,这样最好!
【贤佳】就盗戒来说,“五钱”以上犯上品罪(重罪),“四钱”犯中品罪,“一钱”犯下品罪。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盗戒》说:“《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持戒以净法与人,是平等慈悲的真正爱心。若要布施做爱心慈善,可以用自己的钱财清净布施。依赖捡钱行善,是为曲善,不是净善、直善。纵此违戒行善的心习,可能引生大害。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五戒》说:“《羯磨注》云:‘经云:“有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四事供养,尽于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业疏》释云:‘初受戒时,已行三施尽众生界,故财有量不及此也。尽形不盗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财;言不杀者,已施法界有情无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众生界。财为局狭、集散之法,能开烦惑恼害之门,戒法清澄,故绝斯事。’……《羯磨注》续云:‘《论》云:由戒故,施得清净也。’《业疏》释云:‘《智论》云:若不持戒得财施者,多贪不净,以利求利,恶求多求,故使来世受不净果,如牛羊猪狗,衣食粗恶。若持戒者,既绝恶求,清净行绝,乃至佛果。’”
另外可参看:
《论爱与慈悲》
《论轻视小戒的过患》
《论佛教乱象因缘》
《论持戒的意义》
【居士】留言者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失物与遗忘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在生活中,当我们捡到别人的遗失物或者是遗忘物的时候,一定要替当事人妥善的保存好,或者交给公安部门,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占为己有。
请贤佳法师也了解一下法律,将遗失物、遗忘物或遗弃物交给公安部门,这算不算合法?在佛戒里叫不叫有盗心?这算不算犯盗戒?
【贤佳】可回复:
很好的法律知识!感谢告知!将他人遗失物、遗忘物交给公安部门,是合法的,也符合佛教戒律,不是盗心,不犯盗戒,实是清净善行。
【居士】我认为在路边任何人遗留下来的钱、物,我们都不应该捡,除非是走在我们前面的路人刚刚遗落的,我们捡起来追上去给人家,这种行为还可以。我记得在*时,我在上学路上经常看到有路人遗留的东西在路旁,有时可能是一个小手帕,有时可能是包包上挂的饰品或太阳伞套,但是却没有任何人去捡。因为大家知道那是别人落下的,我们捡起来后,遗失物品的人再回来找就找不到了。所以被遗失的物品会连续好几天都在原地,直到遗失者自己回来找到为止,或物品很长时间都没失主回来拿,物品已经在路上被晒掉色了,才会被骑着自行车的巡回警察捡起来放在离这个遗失物品最近电车站出口的警察署小亭子里。
但在一些地方,可能遗失在路边的东西过了十分钟就不见了,早就有人捡起来了,但大多数人捡起来是占为己有,所以这位留言者觉得捡起来去做善事已经是很高尚的行为了。但十元钱虽小,就像您说的,可能是小孩或街边流浪者遗失的。最近我在上班路上,看到单位地铁站附件经常有一位老奶奶在路边躺着,现在是夏天但她还穿着破破的棉袄,我看她的乞讨的碗里只有一元硬币几枚。先不论她是不是真的乞讨者,如果是真的,可能好多天她才得到好心人十元钱的布施。但此时一阵风刮来,十元钱被吹走了,这时捡到十元钱的人想着拿着钱去做善事的话,我觉得不如不拿这十元钱,就让这十元钱放在原地比较好,没准老奶奶自己可以寻找到呢,那这样她的午餐可能就有了着落,这时反而不去捡这十元钱就是在做善事了呢。所以,我认为不要有顾虑自己不捡这十元钱,这十元钱就被别人捡去了,也不要顾虑是否需要在那十元钱的丢失地等待失主,我认为不要捡就是了,因为我们不知道失主是谁,总之不捡就比较清净。至于想做善事,拿自己的钱去做就好了。当然,不捡这十元钱,就没有后面这十元钱该怎么用,或是否需要拿去做善事的顾虑了。
【贤佳】很好的经验和考虑!
(二)
【居士】“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正说明了捡到他人遗失物,哪怕实际占有,但遗失物的所有权仍是失主的。如果拿去做布施,是“以他人之物慷己之慨”啊!如果失主找来,还得返还,否则还要追究侵权责任。如果是金钱,自掏腰包还上,还容易操作,物品不好说。侵权责任,法律如此定性,立法并不认可拾主有权占有和支配他人遗失物,失主找不到、要不回来或认为找不回或怕麻烦而放弃,都不影响立法的这一价值导向。佛教教义亦不认可占有他人遗失物,定性为“盗”。所以,爱心捐献也改变不了非法占有和支配他人遗失物的性质。法律和佛教的价值观都不认可,何不随顺?既不违法,亦不昧因果,何乐而不为?捡钱布施,非失主本意,乃拾主自作主张,布施功德和快乐归拾主,并不归失主,所以拾主犯盗并承受苦果,很公平啊!但不划算!清净布施有功无过,如果三轮体空,更是功德无量!
【贤佳】很好的辨析!